
提问:三岁小孩被车撞伤骨折,对方说报保险,医疗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报销,保险公司会怎么报?
我是小孩的家长,小孩是在家门口马路边上被车撞伤导致小腿胫骨骨折,保险公司说除医疗费外只能补偿住院期间每天几十块钱,我们的诉求是除了医疗费外,其它费用五千左右,这样合理么?
慧培哥回答:
您好,与保险公司之间还有协商的空间。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01 医疗费
包括所有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在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保险公司仅限正规医院产生的费用,凭医疗费发票原件、医疗费明细、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材料报销。一般不认可自行在药店买药的费用。如果是石膏固定术保守治疗的,应包括后续复诊、拍片子的费用以及对功能恢复所必须的康复医疗费,请注意每次复诊开具正式发票,让医生出具复诊病历。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02 误工费
如果是未成年人,未参加工作的,可以忽略。但是咱们也可以了解一下,因为后文关于护理费的计算,也会参考误工费的计算标准。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03 护理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04 交通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如果带孩子看病是在打车软件上打车的,看能否补一下发票,然后在APP上找到打车记录的截图。但如果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线下打车的,当时没有打发票,就没有报销凭据了。如果是自己开车的话,可能也不太好证明,但是也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就医的合理线路,按照当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来计算。
05 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您在补充内容中提到保险公司补偿的十几块钱一天的,可能是这个费用,您可以在当地核实一下这个标准,是不是这么多钱。
06 营养费
《最高院人伤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关于3期标准
所谓3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上文提到,误工时间、护理期及护理人数、营养期是要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在出院小结上提到,“需要护理”“加强营养”这样的字样,也可以去鉴定机构,进行3期鉴定。一般来讲,3期鉴定,是和伤残鉴定在一起做的,但是达不到伤残等级,也可以单独做3期鉴定。没有伤残不等于不需要误工、护理、营养的时间(注:未成年人,不需要鉴定误工期,只做护理期和营养期鉴定即可)。如果鉴定结果是需要护理,以及有营养期的,那么根据鉴定结果:
护理费= 护理期 (天)* 护理费标准 (元/天)
营养费= 营养期 (天)* 营养费标准 (元/天)
当然,营养费在人伤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标准的说明,最后按多少钱的标准赔付,可以跟保险公司协商。
另外,关于三期鉴定,要注意两点:
一是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以免保险公司对自行鉴定的结论不认可。
二是鉴定之前最好是先跟保险公司协商,看是否能够沟通免鉴定解决,这样处理起来简单一点,也节省一笔鉴定费,有两种协商方法:
1、按照实际的损失情况来谈,如果因为孩子受伤,增加了护理人员(比如平时父母带孩子,现在自己也请假在家)对孩子实际的日常护理和照顾,如果是原先有实际工作,因此请假误工的,可以以实际误工的损失来向保险公司主张护理费的理赔;营养费也可以根据为孩子骨折恢复额外购买的营养品所花费的金额来申请,但一般不会太高(很多地区一般不超过50元/天左右的水平,并且远低于护理费水平)。
2、第二种协商方法是:根据《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可以自行查询,查询结果如下,可以在这个范围内跟保险公司协商。
10.2.14胫腓骨骨折[S82.201]:
a)胫骨骨折:误工120-180日,护理30~90日,营养60-90日 。
以上两种方法也可以结合在一起,证据越多,越有说服力,协商不成的,再申请三期鉴定吧。
三、关于伤残评定
我们希望您的孩子能恢复的很好,但是也需要注意看以后实际恢复的情况,注意等痊愈后观察双下肢的长度等情况,遵医嘱定期去医院复查,向医生咨询了解。
另外,因为是四肢骨骼,要注意孩子的骨折部位是否涉及“骨骺”(最好跟医生确认一下),如果涉及的话,最好去鉴定机构咨询一下是否存在评残可能;不涉及骨骺的话,并且骨折不涉及关节面的,遗留功能障碍的几率不大,后面要多注意观察,以医院复诊意见为准。
四、总结
以您提供的现有已知情况来看,此次跟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可争取空间的赔偿项目是: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
你向保险公司主张的5000元,我认为合理,3岁的婴幼儿,一般情况下骨折愈合比成人要快,根据上文提到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 》,即使你拿给保险公司看,对方也会按照下限来计算,我们先来按低的算算看,护理费按照100元一天向保险公司主张是不过分的,100×30 =3000元, 营养费按照30元一天来算,30×60= 1800元,合计4800元。您也可以拿自身实际情况代入这个公式再看看,比如您请了护工来照顾,可以按实际支出护工工资来计算护理费,再比如您是自己请假,可以按你实际收入减少的数目(有些保险公司可能需要您提供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工资条、完税证明等)来计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