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会有租房的经历,其中不仅有和各类中介的矛盾,还有与房东之间的矛盾。今天给大家介绍的一则案例,就是关于房东在房屋即将*迁拆**的时候依然转租房屋的案例,通过这则案例,告诉大家面临这类问题时,该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屈某准备开设汽车修理部,于2021年8月16日与被告蔺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迎街商业房屋一套,并约定了房屋租金、租期。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以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纳27000元(包括租金25000元、房屋质保押金2000元)。在房屋租赁期间,原告了解到政府已经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了一则征收通告,以及旧城改造房屋征收公示,原告所承租的房屋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且被告对征收表示同意。原告认为征收公告的发布以及被告对征收的同意,使得《房屋租赁协议》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履行,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故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及押金,被告均推脱拒绝。原告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涉案租赁房屋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已经被列入为*迁拆**范围,被告蔺某在摸底公示中同意征收涉案租赁房屋,被告蔺某对此应为明知。即使被告蔺某对*迁拆**的具体时间尚不确定,也应将上述情况告知原告屈某,但其与原告签订了涉案房屋租赁协议,将*迁拆**所面临的商业风险转嫁给了原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并未实际使用涉案租赁房屋,房屋钥匙一直由被告蔺某保管,故对原告诉求解除《房屋租赁协议》、退还房屋租金25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蔺某将涉案房屋比照汽车修理部要求进行了部分装修,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蔺某。原告屈某在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时,涉案房屋周边已有房屋拆除,政府发布征收通告,原告未尽到对租赁物进行了解的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失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原告诉请被告退还房屋质保押金2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最好先向附近的街坊邻居了解房屋状况,而且一定要留好房东的联系方式。门面房租赁*迁拆**事先未告知,损失一般由出租人承担。对于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租赁合同履行不能的,承租人还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相应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合同双方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互利互惠中实现合作共赢;合同双方也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全面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