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说只是存在一定的道理,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毕竟案件是由法官审理的,法官也是人,案件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跟法官的想法脱不了关系。
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打官司是否输赢,在于自己能否提供充足的证据。一直都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与法官也是有很大关系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明一下,相信你花一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也就全明白了。

1.从道理的角度看,事实最重要
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属于案件的亲身经历者,而法官属于第三者,并没有亲身经历案件的经过。
要想让作为并非真实经历者的法官,了解到事实的真相,只有依靠双方提供的证据了,毕竟法官也不是神。
有些人说不是依靠监控就可以吗?可是监控也属于证据的一种,从法律规定上属于视听资料,也是由一方当事人提供的。
2.从法学理论的角度看,法律事实很重要
当事人知道的事实,实际发生的事实,叫客观事实。而法院认定的事实叫法律事实。
当事人的义务就是需要通过自己提供的证据,来证实客观事实。但是实际上所证实的只能是法律事实。

而法官的任务,就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来认定法律事实。
理想的目标就是让法律事实等于客观事实,但是这只能说是一个理想的目标,很难完全达到一致的。
3.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讲,举证责任很重要
法律也是明确规定的,就是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这其中有一个特殊的含义,就是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但是这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的。
4.法官的作用也是很大的
法官就是要通过主持庭审,分析双方提供的证据,然后根据双方的证据,来认定一个法律事实,最终断定案件的是非曲直。
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两个方面,第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第二是对于案件结论的分析。

实际上,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处理结果。
因为一旦某一方被认定承担举证责任了,当他提供不出证据的时候,就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而这个举证责任分配,基本上是由主审法官个人来决定。
当双方的证据提供的差不多的时候,如何认定最终哪一方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优势,也是由法官来认定的。
毕竟这是一种主观的东西,那自然受法官个人因素影响的。
#头条讲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