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9月18日,买方陈某在某中介公司磋商下以19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厦门市同安区中海万锦熙岸某号2502房,并与业主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的规定,此房屋为总价193万,陈某代业主朱某还银行按揭*款贷**,因房屋未满两年,按正常情况下过户,需要多交缴一个增值税,合同还规定陈某在签订合同当天向业主朱某支付定金5万元,另向居间中介公司付佣金3万元,在签署上述合同当日,买方陈某向业主朱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另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万元,同年11月17日,买方陈某向业主朱某再次转付45万元,其中楼价款为193万元,45万元为房屋的解押款。

同年11月30日,陈某缴纳了国有土地出让交易补地价款19675元。
同年11月1日,陈某与朱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递件交易手续并缴纳了各类税款21100元,取得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收件回执。
同年11月16日,厦门某银行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业主朱某名下价值约30万元的财产,是属于当时朱某用产权证向银行申请的装修*款贷**,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查封裁定。
同年11月17日,涉案房屋被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房屋的交易被房地产交易中心中止。
在2020年1月,陈某在与业主朱某及厦门某银行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查封异议。
在2020年2月,同安区人民法院就朱某提出的查封异议依法组织开庭听证。听证过程中陈某认为,其与朱某已追交了过户登记手续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拿到了收件回执,其已完成大部分交易手续,交易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且其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在先,现已支付绝大部分房款,符合意买受人条件,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封。而厦门某行对此表示,交易房屋目前仍登记在朱某名下,尚未完成过户物权未转移,朱某仍是合法产权人。同时,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陈某不符合善意买受人条件,其提出的查封异议不成立。

在2020年4月13日陈某将总楼价的差额部分29万元(该差额部分陈某认为有异议)交到法院账户由法院代管。陈某是否符合买受人条件?陈某提出的查封异议是否成立,最后法院判决法院认为,陈某与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发生在本次查封异议之前,而陈某已向朱某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且已代朱某支付了按揭*款贷**和买卖交易税费,并已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的过户登记手续。况且,朱某已将涉案房屋交付陈某入住,对于总楼价的差额部分陈某虽有异议但也已交法院代管作为履行担保。因此,法院认为陈某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解除对厦门市同安区某街2502房的查封。
最终解析,陈某是否符合善意买受条件以及陈某提出的查封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审查。按该规定,陈某查封异议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本案中,根据陈某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款收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等书面资料,均有效证明在2019年9月18日,陈某就已经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与业主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厦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直至2020年1月16日,厦门某银行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且《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和《厦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而厦门某银行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第二:在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根据陈某提交的《交楼确认书》、中介公司出具的交易情况说明、业主朱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了陈某在法院查封之前已解押,证明其已合法地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
第三:已支付全部房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剩余价款按照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根据陈某提供的业主朱某出具的《收款收据》、《银行转账流水》等相关证据证明,陈某已按房屋买卖合同之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给朱某,以及代朱某偿还了房屋原有按揭*款贷**,并朱某支付了补地价款税费,可见,陈某在查封前已有善意购买此房,听证过程中陈某向法院交纳了部分总楼价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陈某认为有异议)作为解封担保由法院代管,因此,陈某亦符合上述条件。
第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陈某在听证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厦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合同)》等证据。证实买卖双方尤其是作为买方的陈某积极地履行支付房价款、补做土地出让金、递件交易并缴付过户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等义务,陈某并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涉案房屋被查封,陈某事先并不知情,也没有过错。因此,未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非是因买受人陈某的原因造成。

综上所述,陈某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上述全部条件,因此,在交易房屋被查封而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时,陈某依法向查封法院提起查封异议,法院经审核依法支持了陈某的诉求,解除了涉案房屋的查封是合理合法的。最终,陈某顺利地完成了过户交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