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是否有权利给投标单位的信誉情况打分
第一,是不是政府采购 第二,如果是政府采购,一般信誉是作为资格条件的出现,评分条件一般情况下不含有信誉打分 第三,如果是非政府采购,如果招标文件中设定信誉为评分条款那是可以的.关注我们了解更多招投标小知识
首先,在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 (二) 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
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这四种情形之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因此如果所述项目评标
委员会评出的结果本身就是“废标"则没有问题;如果评标委员会已经评出了中标人,则采购人自己不能废标。本项目“已宣布中标结
果",显然属于后者,所以采购人自己是不能废标的。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本案例所述项目的评标已经结束,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截止时间早已届满,如果采购人受理了
此类质疑,一旦受到来自中标供应商或其他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或提起的投诉将无法答复和处理。
如果本案例所述情况采购人可以废标的话,则只要采购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意(即中标人不是其意向的供应商),都可暗中畯使其意向供
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然后采购人再认可该质疑并*翻推**合法地标结果,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会给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
留下明显的空子。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条第一嶽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