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零距离守法我先行视频 (学法零距离视频)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对诉讼活动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伪造证据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南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王某向李某出具《借条》,其中载明“兹有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圆整。借款期限半年”。后因王某迟迟未还钱,李某诉至南安市人民法院水头法庭,但两人却对借条的落款日期存在争议。

李某称:“这借条是我们在2019年10月8日签的,我记得一清二楚”,对此,王某反驳道:“2019年1月8日签的才对!”

后经王某申请,南安法院水头法庭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是否存在涂改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借条》中落款日期处 “10月”中的“0”字为添加形成 。王某支出鉴定费1200元。

案情分析

原来,李某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条》,落款日期实际是2019年1月8日,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王某的还款日期于2019年7月8日届满,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9年7月8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李某于2023年3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王某主张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且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李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是不被支持的。

为了逃避诉讼时效问题,李某才铤而走险,在“1”后面加了个“0”,意图让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审理

南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王某明确提出相应抗辩,故李某主张判令王某偿还案涉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李某应承担王某为鉴定支出的费用1200元。

同时,南安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涂改本案重要证据(《借条》)的行为已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依法对李某罚款。

学法零距离守法我先行视频,学法零距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