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血液肿瘤患者并发脾破裂死亡,医方误诊须担责

【事实和理由】

冯某是二原告的女儿,年仅23岁,正值青春年少,平时也没有危重病史。2021年12月30日9时49分,冯某以“流涕、咳嗽12天,乏力一周,发热2天”为主诉,由家属陪伴到被告处求诊治疗。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血液肿瘤患者并发脾破裂死亡,医方误诊须担责

经门诊诊断后以“急性支气管炎、血小板减少症、胃炎”收入内分泌、血液科住院治疗(住院号02124021)。住院后,冯某被初步诊断为“1.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急性支气管炎;3.心肌炎?心动过速;4.急性胃炎”。患者入院后经各项检查、检验:

(1)2021年12月30日11时23分,医学检验科报告提示血小板危急值:4\L(正常值100-300\L);分析病情为:患者血小板严重减少,出血风险高。处理措施为“应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冲击治疗”;

(2)2021年12月30日11时50分,医学检验科报告提示纤维蛋白原危急值:0.60g\L(正常值2-4g\L);分析病情有出血风险。但被告医生的处理措施仍为“应用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冲击治疗”,仍未采取其他有效治疗措施。

患者住院24小时后(2021年12月31日9时27分),病情持续加重,未见好转;住院34小时后(2021年12月31日18时20分),患者突然出现腹痛、上腹部压痛,分析病情为考虑:1.急性胰腺炎;2.血小板减少症。

医生建议:1.禁食禁水持续胃肠减压;2.应用加贝酯;3.营养治疗,维持电解质平衡。但患者的病情却越来越严重,医生仍然未给予有效治疗;住院35小时后(2021年12月31日20时20分),医学检验科再次报告提示血常规危急值:白细胞30.56\L(正常值(4-10)\L),血小板5\L(正常值100-300\L)。

急查腹部CT提示胰腺炎、脾大,分析病情为:患者急性胰腺炎并且合并血小板减少、肺部感染、脏器出血?腹腔感染,病情重。但医生仅仅是给予补液、抑制胰腺分泌、护胃治疗,在已经提示脏器出血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止血治疗;

在上述病情持续加重、始终未得到有效治疗的情况下,住院40小时后(2022年1月1日1时16分),患者突然面色苍白、神志恍惚,于2分钟后(1时18分)呼吸、心跳骤停,经转送重症医学科抢救无果,于2022年1月1日3时20分宣布死亡。

【原告认为】

冯某在入院后的各项检验结果(血小板、纤维蛋白、血常规)都提示为危急值、重症、急症,死亡原因为脾破裂出血导致多器官障碍死亡,但被告处的医生却始终未能发现、诊断脾破裂的各种前期症状,先后误诊为“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胃炎、急性胰腺炎”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血液肿瘤患者并发脾破裂死亡,医方误诊须担责

并在检验结果已经多次提示存在出血风险的情况下,仍然未采取有效措施对症治疗,履履延误治疗时机,致使正值青春年少、时年才23岁的冯某在被告一次次的延误治疗中丧失了宝贵的求生机会,被告对冯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医疗损害责任。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存在误诊、延误治疗等过错行为,从而直接导致了冯某因得不到及时正确的救治而死亡的结果,被告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方认为】

1、该患者入院后,院方曾多次与其家属沟通,告诉诊疗方法及预后,患者爱人对该诊治无异议并对沟通记录等文书签字。入院诊断与最终诊断不完全相符是因为患者住院时间短,病情变化快。

一共住院42小时余,无充足检查时间及等待检查报告时间(包括骨髓穿刺涂片检查,因为入院当天与患者及其爱人沟通时两人均未同意,其要求一般检查结果出来后视病情再定,所以未能进行。)

2、x省卫健委要求的是三日确诊率为95%,而不是100%,所以不存在误诊。治疗方面:给予糖皮质激素冲击治疗、抗感染、改善心肌代谢、止呕、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治疗方向无错误,对患者是有益的,不存在治疗错误。

患者的死亡原因是:淋巴造血系统肿瘤侵犯肝脏、脾脏并发脾破裂、腹腔积血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病理性脾破裂实属罕见,而且病情变化突然、凶险,不是院方治疗错误导致死亡。

3、冯某在被告处就诊时,其恶性病变已经继发DIC晚期发生,其死亡系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医方应用地塞米松冲击治疗的诊疗方法符合教科书及诊疗指南,医方的诊疗行为无过错;

4、冯某外周血涂片显示晚幼粒5%、中幼粒6%,血常规显示白细胞总数升高,但不足于诊断急性白血病,明确诊断须进行骨髓穿刺细胞及免疫学检查,而骨髓穿刺未能进行是因入院后与患者及其爱人沟通时,其均未同意,故医方的诊断没有过错;

5、病历显示医方已经与冯某及家属对病情和治疗方案进行充分的沟通告知,且冯某的死亡与医方的告知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尸检结果】

检验见腹腔内有900.0ml血性液体,脾脏破裂等,认定患者符合“淋巴造血系统肿瘤侵犯肝脏、脾脏、淋巴造血系统等,并发脾破裂、腹腔积血,致多器官功能障碍死亡。”

【鉴定结果】

医方的医疗过错与冯某损害后果(死亡)之间为轻微原因力。

司法裁判经典案例:血液肿瘤患者并发脾破裂死亡,医方误诊须担责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判决,被告延津县人民医院承担15%的责任,赔偿1266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