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陈述
2020年12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李某在上舞蹈课时突然晕倒,被送往S医院治疗。于11时20分到达S医院开展诊断治疗,当时李某右侧身体已不能动弹,呈脑卒中症状,S医院CT检查后未查出病因,且无法做磁共振检查,也没有安排神经科医生检查。

儿科医生检查后,李某一直躺在急诊室,并未做任何紧急处理。李某监护人问急诊科医生为何不安排抢救,急诊医生回复儿科医生已做过检查,且李某尚有生命特征,无须抢救。拖延了50多分钟后,S医院才安排李某转院至B医院。李某于当天下午1时25分到达B医院。
经急诊初步诊断为神经问题,转入重症加护病房治疗。B医院对李某脑卒中症状不但没有立即进行有效的检查、诊治,直到下午3时后才安排CT检查,到4个小时后才在5时40分进行关键的磁共振检查诊断,而此时早已超过了脑卒中治疗期。
B医院在诊断李某为左侧基底节区及左侧额颞叶大片急性脑梗塞的情况下,竟然告知监护人自行到介入科咨询能否做介入手术。直到6时50分介入科医生才告知监护人,因李某大面积脑梗且时间长,已不能做介入手术。
二、患方观点
李某在医院的延误下错过了治疗脑梗塞时间和有效的方式,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李某因脑梗前期没有及时得到有效治疗引起脑疝而进行了开颅手术,认知、智力严重衰退,后续还要进行颅骨修补手术等治疗,且极有可能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截至目前为止李某共住院16次297天,产生医疗等费用943108.16元。
三、被告S医院辩称
1、S医院在对李某的急救及转院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原告方的陈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李某于2020年12月27日11时30分因“突发晕倒,呼之不应约20分钟”由老师送入急诊,入院后立即行体格检查、心电监护、开通静脉。S医院急诊科医生遂请儿科、神经内科等专科医生会诊。
11时25分,儿科、神经内科医生先后到达急诊会诊,并完善相关检查。11时30分,李某在医生及护士陪同下行颅脑CT检查,约11时40分颅脑CT出报告,显示颅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结合临床,必要时MRI进一步检查。
2、11时43分经神经外科医生在急诊会诊,考虑诊断为神经系统疾病,建议转Z市B医院治疗。但李某的老师要求转至H市Z大学附属第五医院,S医院明确告其老师,医院救护车由Z市120指挥中心调度,不能跨市出车。
中午12时左右李某母亲到达S医院,知晓病情后同意转Z市人民医院,经联系Z市人民医院告知无床位,经李某母亲同意转至B医院。S医院医生一直秉着认真、负责、严谨的态度进行系统检查,严格按照诊疗指南诊治病人,严格遵守分级诊疗规范转运李某到上级医院,不存在延误治疗的情况。
3、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未直接载明S医院过错程度大小的具体百分比,S医院认为轻微原因比例为1-20%。就转上级医院不及时的过错,鉴定机构只从出车时间认定,将不及时的原因均归责于S医院,未考虑原告方的拖延,故S医院认为我方的责任比例应为5%。
四、被告B医院辩称
1、B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医学诊疗规范的情形。李某在2020年12月27日上午11时许在舞蹈训练过程中突然意识不清倒地,无抽搐,无发绀,无发热,立即被送至S医院急诊就医,经S医院考虑病情重转送我院治疗。

李某被转至我院时诊断为:“意识障碍查因:1)脑梗塞?2)颅内占位、出血?3)心源性阿斯发作?”入院后,我院对其作相关辅助检查:颅脑CT平扫、CTA、CTV(2020-12-27),检查结论:1)左额、颞叶脑梗塞;2)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闭塞;3)脑静脉CTV:左侧大脑浅静脉显影减少,意义待定。
颅脑MR(2020-12-27):考虑左侧基底节区及左侧额颞叶大片急性脑梗寒。入院后予甘露醇降颅压等对症处理,并请介入科急会诊,予保守治疗。2020年12月29日李某意识障碍加重,复查颅脑CT:1)左侧大脑半球(大脑前、中动脉供血区)大面积脑梗塞,范围较前明显阔大;2)中线结构向右侧偏移约13mm,提示脑疝可能。
经神经内科急会诊,给予患者急诊送手术室在全麻下行开颅左额颞顶部去骨瓣减压、硬脑膜成形、颅内切开放置颅内压监测管术,术后返PICU监护治疗,予预防感染、营养神经、促醒、脱水降颅压、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治疗。
后转神经外科继续治疗。转科后继续抗感染、营养神经、改善循环、预防癫痫、肢体活动功能锻炼等治疗。治疗后李某意识状态良好,肢体活动较前好转。2021年4月29日家属要求出院,B医院遂予以办理签字出院手续。在上述治疗过程中,B医院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的行为,不存在过错。
2、B医院不存在原告方所称的治疗延误。李某入院后值班医生经过询问病史及体格检查等,很快得出初步诊断,考虑急性脑梗塞可能,予立即行脑血管CTA检查,并于当天17时出具脑动脉CTA报告,并立即请介入科急会诊,介入科建议完善颅脑MRI平扫检查。
17时40分脑核磁平扫结果:考虑左侧基底节区及左侧额颞叶大片急性脑梗塞。医方在接诊时已经作出诊断和评估,并先后予以脑动脉CTA、颅脑MRI检查,不存在延误。
确诊脑梗塞后,医生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并告知其介入手术治疗风险后,患者家属要求保守治疗,不存在治疗延误问题。根据患者家属的要求,对李某实施保守治疗,并不违反上述指南的规定,也不违反知情告知的法律规定。
3、儿童脑梗塞属于罕见病种,处理原则与成人有所不同,B医院对李某的诊疗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和指南,李某目前的损害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发展的结果,不应将责任归结于B医院。
4、鉴定意见中关于B医院过错认定,其中认为应用阿司匹林进行抗血小板治疗,但鉴定人并未明确指出该治疗原则具体出处,及诊疗规范所引用的指南或文件,B医院对此不予认可。
五、鉴定意见
2022年6月23日意见认为:S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B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李某,女,2012年5月6日出生,所患急性脑梗死属于罕见儿童型,临床表现不典型。2、S医院诊疗过程存在对急性脑梗死未予以吸氧治疗、转上级医院不够及时等过错。3、B医院未按照诊疗规范对急性脑梗死未应用阿司匹林抗血小板治疗,存在诊疗过错。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判决,被告Z市S医院承担15%责任,赔偿130747.57元;被告Z市B医院承担15%责任,赔偿130747.57元。
【案例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