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签署合同时,都知道应当取得合同的原件。绝大部分合同的最后一条就是“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这个条文中的“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就是指各执一份合同的原件。合同的原件在法律上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在诉讼中只能出示合同的复印件,不能出示合同的原件,对方有权否认这份合同的真实性。

但是,不知朋友们有没有注意到,在公司的章程中,最后一条是否也是“本章程一式五份,甲乙丙丁戊每个股东执一份”?当然,很多朋友会发现,自己作为股东的公司章程里确实是这样写的,并且自己也得到一份公司章程的原件。

且也有相当一部分朋友会发现,您做为股东的公司从来就没有给过您公司章程的原件。如果有机会翻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最后一条赫然写道:“本章程一式两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交公司登记机关。”那么,这样股东拿不到原件的公司章程,是合法的吗?
依据当前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一般不允许做扩大解释,只能按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查阅,即是指查看、翻阅,复制就是指复印、扫描、拍照。这就意味着有限公司股东有权取得公司章程的复印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连复制公司章程的权利都没有。

从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都没有义务向股东提供公司章程的原件。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每个股东持一份原件当然合法,这是较为典型的公司自治;但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每个股东都可以取得一份公司章程原件,这个规定本身也是合法的。
其实,朋友们在知道上述规则后,也不必惊慌。毕竟公司是一个组织体,公司的组织、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公司股东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利知晓公司章程的内容,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股东知情权”。

从知情权的实现看,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本身就可以满足知情权的需要。法律之所以没有赋予公司给每个股东提供公司章程原件的义务,也是考虑到了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个体利益的平衡。
如果股东认为自己的股东权利受到损害而提起了诉讼,需要向法庭出示公司章程的原件,则可以在公司登记管理部门调取公司的工商档案,工商档案中会包括公司章程且加盖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查档印章,章程的真实性会得到法律认可;或者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司章程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