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板断裂医院二次手术费用谁承担 (威高骨科钢板断裂)

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马剑梅 古林 江苏省如皋市一家乡镇一级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资质为患者进行了骨科手术治疗,致使患者又进行二次手术,经鉴定医方存在诊疗过错。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如皋市磨头镇医院对原告周某因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和鉴定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1909.05元。

2013年3月17日7点50分,患者周某至磨头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左胫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腓骨上段骨折。同日12点20分,磨头医院对周某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3年4月3日,周某好转出院。2015年4月18日,周某至南通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钢板断裂。2015年4月21日,南通市中医院对周某行左胫骨骨折术后骨不连切开植骨内固定术。2015年5月9日,周某好转出院,为此共花去医疗费43884.36元。

随后,周某一纸诉状将磨头医院告上了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医疗损害赔偿。审理中,周某申请对磨头医院为其行胫腓内固定术过程中的有关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参与因素、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2015年6月25日,南通市医学会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意见为医方在对患者周某的诊疗过程中无资质开展手术治疗,术后未认真随访指导,且在患者钢板断裂后未作妥善处理,存在诊疗过错;医方诊疗过错与患者二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因患者治疗未终结,伤残等级暂不认定。周某为此花去鉴定费1700元。周建涛据此变更诉讼请求为医疗费43884.36元元和鉴定费1700元。

磨头医院辩称,其虽为一级医院,无相关资质,但对于危重病人在急诊时限内不应受到有无资质的影响和限制;手术后患者一直未到磨头医院处就诊,何时拆除外固定磨头医院亦不得而知,故责任应由患者本人负责。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磨头医院在查看周某病情后,即应明知其是否具备对周某进行手术的资质,而磨头医院实际上并无开展此类手术的资质,且即使按照磨头医院辩称的实施紧急救治,在磨头医院并无资质的情况下,磨头医院也应当告知周某或其家属,而磨头医院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同时从周某诊断到手术的时间长达4个半小时,磨头医院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将周某转送只需要几分钟路途的如皋市人民医院。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磨头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周某二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周某因二次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及鉴定费损失,由磨头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因周某在本案中仅主张医疗费和鉴定费,其他损失待治疗终结后再主张,根据原告相应的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法院判决被告磨头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鉴定费损失共计31909.05元。

磨头医院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医疗机构应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适应的手术

“如果医疗机构超出其资质的范围行医(紧急特殊情况下除外),就意味着该医疗机构可能没有相关科目的诊救治人员、设施、设备,一旦出现紧急情况,根本无法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从而损害患者的生命健康。”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彩霞介绍说,为了加强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根据风险性和难易程度不同,手术分为四级:一级手术是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手术;二级手术是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三级手术是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四级手术是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手术。”同时,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与其级别和诊疗科目相适应的手术。”而第十条亦明确规定,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可以开展一、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根据《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年版)》规定,本案中,磨头医院为周某所作的行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属于三级手术,而磨头医院作为一级医院,显然对本案的手术没有相应的医疗资质。

刘彩霞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经鉴定磨头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与周某二次手术治疗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