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被人推入井里60小时 (2012年24岁女教师被抛尸井里)

引言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故意杀人未遂仍按故意杀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具体如何判决还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女教师被推入下水井,江西女教师被男子刺身亡

危险的陷阱

2013年12月12日晚上7点多,天空下着磅礴大雨,一男一女从海口滨海新村的一家理发店出来,打着雨伞匆匆赶路。

走了几百米以后,男人将女人带入了滨海新村海景湾大厦旁的一条小巷子里,谎称他找的出租车正停在此处。女人没有多疑,又加上雨势太大,便匆匆跟随男人拐进了小巷子。

进入小巷子以后,并没有看见停靠的出租车,甚至没有一辆汽车。女人不觉疑问,男人又说出租车就停在巷子的另一侧,巷子里不好拐弯,让女人赶紧跟他走。

女人又跟随男人走了数百米,前面不远处的地上铺着一块纸板,雨水早已将纸板浸湿,辨别不出和地面的区别,再加上女人打着伞遮挡了一部分视线看不清地面情况。

男人似乎是有意将女人引到铺着纸板的地方,等两人到了此处后,女人尚未踏上纸板,那男人趁女人不备从她背后一推。踉跄了一下的女人踩上了纸板,没想到底下竟然是一个下水道口,踩空了的女人摔进井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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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她反应很快,在落下的一瞬间,她急忙用一只手扒住了井口的地面,另一只手用雨伞别在了井口处。慌乱之中,女人急忙向同行的男人求救,让他拉自己一把。

没想到这个男人不但没有帮女人从井里爬上来,反倒是一脚踩向女人的手,抢过她手中的雨伞扔进井中,之后又将女人也推入井中。女人只觉得眼前一黑,重重的跌落井底。

这个可怜的女人叫做郭漫红,是湖南湘潭的一名女教师,推他下来的男人叫做郭支红,两人本是湖南湘潭老乡,之所以出现在海口正是因为郭支红的邀约。

早在数年前郭支红为了做生意,曾经向郭漫红借过十万元现金,不过由于郭支红做生意亏本又沾染赌博恶习,迟迟还不上这十万块钱。

面对郭漫红的不断催要,还不上债务的郭支红起了杀心,想要一次性解决这次事情。于是郭支红谎称自己在海口做生意,已经筹集到了十万元,不过人在海口,需要郭漫红带着欠条亲自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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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支红为表这么多年尚未还款的歉意,更是诚恳的邀约郭漫红来海口玩几日。由于两人认识数年,郭支红言辞恳切,郭漫红又迫切的想要拿回自己的十万元,便答应了郭支红的邀约。

2013年12月9日郭漫红带着欠条抵达了海口,原本她就想拿到钱后立刻返回湘潭。不过郭支红又称银行转账还没有到位,让郭漫红再等两天,自己正好带着她在海口转转。

郭支红为郭漫红安排了酒店,不但带着她到处游玩,还出钱让郭漫红去理发店烫头发。郭漫红误以为郭支红真是发了大财,才会如此慷慨,便不再推辞,没想到这是个“要命”的陷阱。

就在郭漫红从理发店出来后,郭支红告知招了一辆出租车,因为下雨路不好走,需要走一段距离上车。郭漫红便跟着郭支红走入了小巷,竟是被推入了下水道中。

郭漫红落入下水道后,不敢再向郭支红求救,回想这几日发生的事情,一切都是郭支红预谋好的,还钱是假,索命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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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这里,郭漫红不觉后怕,她不敢出声在黑暗中仔细听着外面的动静,郭支红将井盖盖上以后,又拿来了一个木板压住井盖,生怕郭漫红有存活的机会。

孤立无援,井中自救

过了很久路面上不再有动静,郭漫红朝上看这个下水道深度大概三米,井里是一米多的污水,此时已经漫过了她的胸口散发着恶臭。井里空气稀薄,恶臭的空气中漂浮着有毒的气体充斥着郭漫红的鼻腔,让其一阵阵作呕。

掉下来时郭漫红也不甚喝了几口污水,她的皮肤也感觉到一种腐蚀感,如果不尽快出去就会被憋死或者淹死在井里。郭漫红一心求生,她不甘心死在井下,让郭支红逍遥法外。

于是她开始想办法自救,郭漫红在井里大声呼救,希望有人路过的时候能听到自己的叫声。

由于是深夜,郭支红为了防止外面的路人听到郭漫红的声音,特意在井盖上加了一层木板隔绝了井里的声音,再加上连日下雨路上的行人少之又少,很显然呼救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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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漫红开始想其他办法,她从身上找出几张百元人民币,将人民币折叠以后固定在伞柄的顶端,用尽全力将绑着人民币的伞柄从井盖的小孔里伸了出去。

郭漫红虽然体力不支,却一直抬着肿胀的胳膊晃动伞柄,这是她生的希望。只是没想到,郭漫红的运气实在是不佳,有一路过的路人将人民币拿走后并没有营救她,而是视而不见。

这下子郭漫红心灰意冷,她没有力气再次举起雨伞,休息了一会儿后郭漫红想到,既然不能从外界获得救助,就自己想办法救自己。

井壁里有一根粗壮的水管,距离井口很近,如果借助这根水管或许真的能出去。不过井管的位置较高,即使是体力状态最好的时候,自己也未必能爬过去。

郭漫红想到了学校里消防员为学生们上逃生课的知识,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身边物品,比如身上的衣服可以制作逃生的绳子。想到这里郭漫红将衣服脱掉,拧成一股结实的绳子,绑在雨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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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将雨伞扔上井管,因为已经耗尽了力气,郭漫红一次次的重新尝试,终于将雨伞扔过了井管。她极力的拉着衣服爬了上去,离井盖越来越近。

爬上去以后,郭漫红用尽全力敲打着井盖惊醒呼救,希望有人能听到她的声音,但井盖上往来行人始终没有发现郭漫红。

郭漫红不想放弃这唯一生的希望,用尽最后的力气一搏,她将井盖打开了一条细缝,将苍白泡发的手伸了出去求救。

恰好路过的杨女士和朋友发现了郭漫红,把井盖打开将狼狈不堪的郭漫红拉了上来。郭漫红只穿着内衣*裤内**,浑身污水脏污头发脏乱疲惫不堪。

杨女士赶紧报警并叫来了救护车,郭漫红被送往医院抢救终于得救。据警察调查,此窨井是城市的污水处理点,用来处理生活污水和化粪池水,存在大量的有毒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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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郭漫红长时间待在下水道井底必死无疑,从她落入井中到获救一共经历了60个小时,全靠着超强的意志力撑了下来,否则真的会命丧井底。

本案的罪魁祸首郭支红也被警方迅速抓捕,他将郭漫红推入窨井后,迅速坐飞机回到了长沙。没想到郭漫红没死,将他的罪行公之于众。

不过,被抓的郭支红却拒不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他又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何种代价?

【法律分析】:郭支红犯了什么罪

警方根据郭漫红提供的口供和地点,调取了街头的监控视频。2013年12月12日晚上六点半,郭支红独自来到案发窨井踩点,他故意将窨井的井盖搬走藏起在街角,然后将提前准备好的纸板扑在井口,制造了这一“陷阱”。

制作好陷阱后,他又折回理发店找到郭漫红,并一同来到了案发地点。监控中清楚的显示,两人在路过井口的时候,郭支红故意将郭漫红推入了窨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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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没有将郭漫红完全推入井中的情况下,又恶意第二次将郭漫红推入井中,要置其于死地,犯罪性质恶劣,此种犯罪属于故意杀人罪。

在我国《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和量刑标准: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量刑,如犯罪行为较轻,则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犯罪情节较轻,但是意外致人死亡,可进一步转为误杀。

如果犯罪分子涉嫌故意杀人,则会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者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郭支红的犯罪行为显然是要至郭漫红死亡,以此来逃脱偿还十万元欠款。

在第一次作案未遂的情况下又对郭漫红实施了加害,将其彻底推入井中,临走前还在井盖盖了厚重的木板,可以说犯罪行为极其残忍恶劣。

海南省人民法院对郭支红谋杀案进行了审理,根据警方提供的证据以及郭漫红的证词证供,一审判决郭支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要偿还郭漫红的十万元欠款以及支付其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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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郭支红不服一审判决,为了给自己脱罪而编造谎言。他向律师表示自己和郭漫红是情人关系,两人在海口旅游时因为吵架拌嘴,一时激愤才将郭漫红推入井中。

他并不知道井内的情况可以致人死亡,显然郭支红想要将故意杀人罪转换成故意伤害罪,两者性质完全不同,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

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对郭支红进行量刑,一是郭漫红并未死亡并且致残,对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最多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并不会轻易轻易听信郭支红的狡辩,经过警方走访调查,两人之间并不存在情人关系,只有债权人关系。甚至郭漫红曾经将自己的闺蜜介绍给离异的郭支红,想要促成一段姻缘。

此外郭支红曾经干过管道工,他对于下水道内的情景十分清楚,否则也不会特意踩点选择了案发地的窨井,并且连续两次对郭漫红下狠手,目的就是要彻底将她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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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郭支红自始至终拒不承认自己故意杀人的事实,并且拒不向郭漫红道歉,认罪态度十分恶劣。最终根据种种事实情况,法院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郭支红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为郭漫红伸张了正义。

郭漫红的案件也提醒我们,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的话语,有时候伤害你的往往都是熟悉的人,有的人会为了自身利益,化身为恶魔,残害别人的生命。

你我身边处处都是陷阱,为了自身安危也要提高警惕,正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