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取保候审制度
从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来,取保候审一直是五种强制措施之一。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增强了这一强制措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取保候审的适用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一定程度的混乱现象。比如不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取保候审措施与其他强制措施衔接问题、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不严、保证金的没收不规范,等等。而与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本身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相比,涉及取保候审问题的国家赔偿则是一个更值得注意的问题。之所以讨论这个问题,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当事人被解除取保候审后,案件一直悬而未决。办案机关既不移送起诉,亦不撤销案件,使得当事人终身背负嫌疑人的"名牌"。取保候审制度在设计之初,是为了保障*权人**、节约诉讼成本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因司法实践种种原因,导致了取保候审制度成为侵犯人身权的"遮羞布"。在此,讨论并研究取保候审解除后办案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情形下的国家赔偿问题,意义重大。国家赔偿作为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制度,*权人**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保障民权、规范公权、维护正义的重要职能。贝卡利亚说过:"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说它比较公正是因为它减轻了捉摸不定给犯人带来的无益而残酷的折磨。"
二、 国家赔偿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6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 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 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三)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根据该解释,"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较多。其中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法庭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且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视为《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受害人依法享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国家赔偿的启动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启动国家赔偿可采用以下程序:
1、提出赔偿申请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申请赔偿人应当按要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现实与展望
根据司法裁判文书网查询,"刑事赔偿案件解释"实施以来,当事人以解除、撤销取保候审措施或者取保候审法庭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为由提起国家赔偿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选取了发生在北京地区的相关案例,发现当事人以此事由每个提出国家赔偿的,法院处理结果各有不同。一般来讲,法院最终要查明,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是否符合下列情形:即侦查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坚持认为其作出并实际执行的刑事拘留及取保候审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属于合法的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种辩解虽然存在合法的支撑,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显然与被告人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客观事实形成激烈冲突。在国家责任承担的理念下,解决此类"合法不合理"现象比较科学的思路应当是:在尊重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规定和坚持侦查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适用"违法归责"原则的前提下,探索合法强制措施致损的国家补偿机制,以契合侦查机关查处、打击犯罪的积极性与*权人**保障之间的有机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