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5个月,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五险,公司说五险需要个人承担。近期,刚发现怀孕一个月,这种情况怎么办?

按照你的描述,不管之前你缴纳社保没有,也不管之前是否在其他公司上班,目前没有缴纳社保,对你的生育险报销是存在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入职5个月,如果按照次月就开始依法缴纳社保,待小孩出生之时,已经满了一年的社保缴纳时间,完全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即便是你后面可能不在这个公司上班,只要在这个公司正常购买社保,然后在新的公司继续正常购买,也不会影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但现在的问题是,公司没有缴纳,可能导致孩子出生前缴纳时间不足一年而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他省市的规定不太清楚,但成都市是这样规定的: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七条 (女职工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 不间断、足额 缴纳生育保险费满 12个月 后,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由社保机构按下列标准拨付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4.剖宫产增加15日;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二)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晚育或母乳喂养增加的产假及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
当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只有生育医疗费用,没有生育津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 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保,怎么办?
这里,首先为员工提醒一个事情,“依法”购买社保包括三个点。
第一,入职后一个月内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次月就应该正常缴费。
以前面的问题来说,“入职5个月……未缴纳五险……刚发现怀孕一个月”。按照正常的孕期280天计算,也就是9个月多,已经发现怀孕一个月,还剩8个月多;入职次月购买社保,相当于已经购买4个月。正好,8个月加上4个月,也就12个月。但是,如果公司不按照入职后一个月办理,那么这个12个月就有可能不足。如果员工是初次参加工作,稍微拖延一两个月,也可能购买时间不足12个月,再遇上婴儿提前几天或十几天出生的情况,更有可能不足12个月。这种情况,依然因为没有依法购买社保而影响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购买社保不间断(至少成都市是这样的规定)。
如果公司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办理了社保登记,但中间间断了一个月及以上的时间,那么,只要不符合婴儿出生前“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这个条件,同样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购买社保要足额。
有些公司,要么不购买社保,要么按照最低标准购买社保,这就间接影响了员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比如,员工的工资是每个月10000元,但公司是按照7000元的工资水平,甚至按照本市最低缴纳标准(缴纳基数)缴纳的社保。那么,这个时候明显影响了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缴费越多,当然享受待遇金额越高。这个问题,之前咨询的人特别多,也是公司最容易“捡便宜”的地方。一旦员工不懂法或者不追究,那公司就捡便宜了,至少省去了部分生育保险费用。这个时候,生育保险待遇就与以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而享受的待遇相差甚远。
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依法购买社保,可能存在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或几种。这个时候,不管出现哪种情况,员工都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应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这样,还是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前面已经呈现)之规定“社保机构按前款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用人单位必须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社保机构拨付的费用有结余的,其结余归入女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另外,男职工的生育保险 缴纳同样 重要。
前面已经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来讲,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有以下作用。
第一,减轻对女性的就业歧视。
男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可以分摊国家、公司的负担。并且对倡导男女公平就业,减轻就业单位对女性的歧视状况有很大帮助。
第二,互助性的社会保险,利己利人。
生育险是一种带有互助性质的社会保险,虽然男职工享受不了相关待遇,但是其家庭成员,如妻子、女儿、儿媳都可因此受益。
第三,男职工也可以定额结算计划生育手术费、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等。
男职工交了生育保险,也有好处。比如,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输精管结扎术、输精管复通术等)定额结算等。
还是以成都为例: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九条 (计划生育手术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由社保机构定额结算。
第十条 (并发症和医疗事故)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部分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医疗费用,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支付比例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手术而造成医疗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另外,男职工还可能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当然,男性生育保险报销也有条件。比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参保男职工,可申请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
第八条 (男职工配偶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贴。
所以,如果配偶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那么在这一方面还可以考虑配偶男职工是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