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特别保护,在往期节目中左岸也提到过,“三期”内的女职工一般是不能被解雇的。
所谓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按照规定,女职工怀孕,在分娩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可以休产假,并可以领取生育津贴。
在现实生活中,有这么一种特殊情况:女职工还没领证结婚就怀孕了。

有些用人单位向来就反感女职工生育,这下见到职工是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觉得总算逮着机会了,直接就不让休产假;或者是换个方法,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申请休产假得提供准生证,但既然是未婚先孕,哪有什么准生证,这明摆着就是不让人休假呗。
问题是,不管单位批不批假,这孩子总得生吧?接着,等孩子生下来,单位就以旷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将职工解雇。

这出戏码,不可谓不高明。
因为即便是在“三期”之内,如果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雇。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是其中一种情形。
企业管理者可能觉得,自己做得滴水不漏,因为解雇的理由并不是职工生育,完全合法,把怀孕的女职工开了,还不用承担责任。
但这样做依然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
员工之所以“旷工”去生孩子,是因为用人单位不批产假,而这样做的理由是未婚先孕违反国家计生政策。用人单位言下之意,我不批假是为了支持国家政策,你有意见,那找有关部门去说去啊!
这个锅,还真别想甩到有关部门头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这一条文,延长生育假是一种奖励,但可没说不遵守政策规定就不给休假。
再看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这条规定,可没有说一定要遵守计生政策才可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啊。
当然,你可以说它没有直接规定产假。
那么,我们再来看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它的第七条是这么说的: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这一条文,详细规定了产假的计算方法,并且,通篇也没有计划生育什么事儿。
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就有产假,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用人单位以未婚先孕为由不批产假,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由此引起的解雇,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不过也要注意,未婚生育虽然可以休产假,却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因为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津贴,都是以计划内生育为前提条件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仅领不到津贴,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看来,女同胞们还是跟男朋友领完证再生孩子比较好,不然好像有点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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