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每个人都应遵守法律。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合理合法表达自身诉求,尊重国家机关权威,积极主动配合国家执法人员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案情
存款被划扣 携妻带子骂法官
李某和罗某、潘某系朋友关系,罗某、潘某在广西承建工程期间,李某向该工地提供施工所需柴油。2019年4月12日,经双方共同确认,罗某、潘某欠下李某柴油款55449元,除去潘某已给付李某的柴油款3万余元,2人还剩2.5万元未支付。多次追要欠款无果,李某将2人诉至陆良县人民法院。
2020年7月3日,法院依法判决由罗某、潘某在期限日内给付李某柴油款2.5万元。判决生效后,罗某、潘某均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10月15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潘某的银行账户。
发现账户被冻结后,潘某先后2次到法院执行局,质问执行法官有何权力冻结银行卡。法官耐心向潘某解释相关法律依据及案件执行过程,潘某不予理睬,依旧强硬拒绝履行。2020年12月9日,潘某多次表示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后,执行法官依照程序从其账户中划扣2.5万元用于支付李某欠款。
不料,得知存款被划扣后,潘某携其妻及儿子怒气冲冲来到法院执行局,态度蛮横地威胁执行法官,大声质问凭什么划扣存款。执行局局长告知潘某其应承担的权利义务,但其并不理睬,仍对法官恶语相向。最终,潘某被法院依法给予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事后,潘某态度逐渐缓和,对自己的过激言行进行了反省,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之处,主动承认错误并交纳罚款,法院遂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释法
法庭秩序不容扰乱
法官指出,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依法执行,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否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明确,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八条规定,查封、扣押动产的,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
法官强调,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惩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在法官审理、执行案件时,如有意见或认为不当的,可通过正常程序进行反映。辱骂执行职务的法官、干警,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必受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辱侮**、*谤诽**、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辱侮**、*谤诽**、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力暴**、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辱侮**、*谤诽**、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此案例告诫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要对抗法律、对抗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