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广安立信誉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侵权责任纠纷 案 号 (2022)川16民终308号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16民终3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营业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经营者:刘国亮,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立信誉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杜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立信誉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环宇分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负责人:陈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聂文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红东,四川则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以下简称雨桐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广安立信誉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川公司)、广安立信誉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环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誉川环宇分公司)、四川省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物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雨桐超市的经营者刘国亮、被上诉人誉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誉川环宇分公司负责人陈辉、被上诉人西城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斌、蔡红东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桐超市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199号判决;2.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15,527.96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上诉人楼上下水管道破损漏水,导致上诉人货物污染、受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反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本案的损失及保全证据产生的相关必然费用,是错误的。1.金城公证处对受污损货物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产生的公证费1万元、现场拍摄费495元、运费80元是实际产生的必然费用。根据食品药品局出具的答复“经公证保全的受污、损的货物不能再次进行销售”可知,金城公证处保全的上诉人受污损货物应认定为系污水造成的损失,该事实与被上诉人认可的图片、视频可以相印证。2.上诉人受污、损的货物价值为68,217.5元是符合市场定律的,而一审法院却否认其真实性是错误的。(二)超市内墙壁受损是实,上诉人进行装饰装修产生了损失共计11,414元,一审法院不予认可是错误的。(三)一审对上诉人主张的营业损失91,269.04元不予认定是错误的,超市货物、墙壁受污、受损,必然导致营业额下降,产生损失。(四)后续产生费用有:1.公证处在2021年8月5日要求上诉人另找库房,存放封存污染货物。上诉人在凉亭江景一楼临时转租别人库房,出租时间2021.8.6-2022.2.5,为期半年,租金18,000元。另外三轮车从洗脚溪区司法局拉到凉亭江景运费100元。追加赔偿费用18,100元。
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做污水造成的损失以及损失金额的鉴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誉川公司、誉川环宇分公司辩称,雨桐超市要求其赔偿20多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的法律依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西城物业辩称,1.雨桐超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对第一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雨桐超市根本没有装修,无装修损失。3.主张的营业损失系空隙来风,雨桐超市没有停止一天的营业,都是在正常营业,举示的营业损失的证据经营报表无法证明是雨桐超市的营业报表。4.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雨桐超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誉川公司、誉川环宇分公司、西城物业连带向其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215,527.96元;2.诉讼费用由誉川公司、誉川环宇分公司、西城物业承担。庭审中,雨桐超市明确其损失为181,475.54元,其中公证费10,000元、现场拍摄495元、运费80元、浸泡货物损失68,217.5元、装修11,414元、营业损失91,269.04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国亮在广安市××道××号门市经营雨桐超市,二楼经营的是誉川环宇分公司。雨桐超市与誉川环宇分公司均属西城物业的服务区域。
2021年5月7日19时许,誉川环宇分公司的负责人陈辉发现其门店厕所上方裸露的下水弯道处和小办公室上方下水道弯道处在漏水,遂将该情况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西城物业进行了反映。西城物业立即安排了保安对漏水点的主管道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主管道堵漏的情形,也没有发现主管道有任何爆裂破裂现象。
2021年5月8日7时许,雨桐超市的经营者刘国亮开门时,发现有大量的积水从二楼即誉川环宇分公司的门市内流到雨桐超市内,把超市内的部分货物打湿、污染,墙面、地砖被积水浸泡。刘国亮立即联系了誉川环宇分公司的负责人陈辉,陈辉称不在现场,刘国亮可直接用钥匙打开进入誉川环宇分公司的门市进行处理。刘国亮又立即到西城物业的办公室要求西城物业尽快安排人员采取措施避免污水继续涌入其门市,西城物业于8时左右安排保洁人员到誉川环宇分公司打扫处理污水。
2021年5月8日9时许,刘国亮向四川省广安市金城公证处申请对雨桐超市楼上漏水导致超市内部装饰及超市内商品受损部分,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同时对超市内受损的商品进行清点。四川省广安市金城公证处于2021年5月13日出具(2021)川广市金证字第1669号公证书,证明:
一、附于公证书之后的《商品统计表》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保存于我处。原件系公证员助理谭某在刘国亮、程某、肖某对雨桐超市进行清点时制作所得,原件上谭某、刘某甲、刘国亮、程某、肖某的签名属实;
二、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24张照片系拍摄人员刘某乙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相符;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U盘所保存的照片文件、视频文件系拍摄人员在上述现场拍摄所得的照片文件、视频文件的复制件,复制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内容与当日当时上述现场情形一致。花去公证费10000元、现场拍摄费用495元、把受损货物拉到公证处花去拉货费用80元。雨桐超市将公证处保全证据中《商品统计表》中的货物按市场出售价的标准自行拟定了一份《雨桐超市2021.5.8货物损失清单》,拟证明其因漏水超市内货物的损失为68217.5元。没有被污染的货物继续在雨桐超市售卖。
2021年5月18日,雨桐超市与广安市广安区xx装饰签订了《装修承包合同》,双方约定:1.工程名称,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因二楼下水道爆裂冲洗的墙面、地板重新装修及室内清洁、空气净化工程;2.本工程包干合同价11,414元;3.本工程支付预付款10,000元,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1414元。目前,雨桐超市内还未进行装修,上述《装修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
2021年9月10日,雨桐超市提交《委托鉴定申请书》,要求对“经广安市金城公证处证据保全的货物(详见公证处附件《商品统计表》)是否受损致无法进入食品行业买卖以及受损价值多少”进行鉴定。2021年11月2日,雨桐超市提交《取消鉴定申请》,称雨桐超市5月7日因二楼下水道爆裂流出的污水导致损失货物,铁证如山,且其无法承受高昂的鉴定费用,特申请取消鉴定。
同时查明,誉川环宇分公司是誉川公司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2021年5月8日,雨桐超市因楼上漏水而导致其超市内的货物、墙面受损的事实,有照片、视频、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予以确认。
对于雨桐超市主张的浸泡货物损失68,217.5元以及装修损失11,414元。漏水事件发生后,雨桐超市对超市内受损的商品进行了清点,并对该部分商品进行了证据保全,但雨桐超市出示的证据中,并无证据证明公证处保全的货物系漏水而导致的损害;即使公证处保全的货物均系漏水而导致的损害,则该部分货物具体价值多少,雨桐超市仅依据市场的出售价计算货物损失,不真实也不客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对雨桐超市主张的浸泡货物损失68,217.5元,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公证费10,000元、现场拍摄495元、运费80元,不予支持。同样,雨桐超市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墙面哪些地方是因此次漏水浸泡而产生的损害,需要如何修补,具体价值几何。故无法确认此次漏水导致的装修损失为11414元,对于雨桐超市主张的装修损失,不予支持。
对于雨桐超市主张的营业损失91,269.04元。庭审时,雨桐超市举示的微信“经营报表”截图,并不能完全说明截图上的金额就是雨桐超市的营业额,雨桐超市在发生漏水事件后,一直处于营业状态,而营业额的降低有多种可能性,即使“经营报表”截图上的金额就是雨桐超市的营业额,也无法确认雨桐超市的营业额降低系此次漏水所导致。故对于雨桐超市主张的营业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遂判决:驳回雨桐超市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雨桐超市负担,并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二审查明,经到雨桐超市现场查看,雨桐超市房屋顶部天花板有部分污染痕迹是实,雨桐超市经营地及誉川环宇分公司办公场所实属环宇世纪城xx栋xx楼同一个门市,位于广安区××道××号,该门市空间很高,房主将该门市中部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做隔层,上面部分租给誉川环宇分公司作办公场所,下面部分租给刘国亮经营雨桐超市,誉川环宇分公司进出门位于雨桐超市左边,其小办公室上方是x栋住户共用管道集中汇合处。
西城物业系雨桐超市所在小区环宇世纪城的前期物业,委托管理自2016年1月1日至今,委托管理服务事项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游斌系西城物业环宇世纪城物业负责人,游斌称本案事发后,西城物业与开发商负责维修的钱某立即检查了管道,发现漏水原因系誉川环宇分公司办公场楼上102住房下面的排水管道四周因为开发商在修建中没有封堵,留有空隙,钱某立即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封堵。经本院核实钱某,钱某称因雨桐超市所在的门市是环宇世纪城开发商董事长的妹妹买的,董事长及他妹妹在2021年5月8日那天都给他打电话叫他去看看怎么回事,他和物业人员一起看了,主管道和支管道周围都漏水,本应物业处理,因门市主人特殊,他安排工人代物业处理,清扫水都是物业人员清扫的,按建筑法相关规定,水管2年后有问题都属物管的责任。
经二审询问雨桐超市经营者刘国亮,刘国亮称雨桐超市自漏水事件后至今未装修、从未关门停业、誉川环宇分公司大门钥匙放在其超市的事实属实。
刘国亮提供了公证处封存的所有的商品的进价为55,135.72元、市场价为68,217.5元。2021年9月24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雨桐超市咨询的“关于被下水道污水浸泡的食品能否销售”的问题书面回复称:被下水道污水浸染的食品污秽不洁、甚至可能含有大量致病性微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经营被下水道污水浸染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二审走访,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他局是针对雨桐超市的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的回复,回复时未到现场查看,也不知道雨桐超市污水浸染食品的具体情况,回复只针对食品,不针对烟和日常用品。
2022年3月2日本院在听证中获知案涉商品现还在公证处封存中,听证完后当天下午本院立即组织案件所有当事人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到封存现场对2021年5月8日封存的商品进行了查看清点,所有商品都由公证处用封条封起的,在公证人员的参与下,撤掉封条和遮盖的塑料布,肉眼看不出被封存商品外包装污染情况,大部分商品已经过了保质期,部分商品包装被老鼠损害严重,被封存商品有烟和酒、王老吉、加多宝、调料、方便面、米、油等食品以及纸等日用品。现场告知雨桐超市经营者刘国亮尽快将能够售卖的商品清理出来售卖以减少损失。公证处保全证据时所拍摄的视频及照片,能够证明楼上滴下的水滴在了公证处所封存的商品外包装上,根据视频内容,除去整条烟、瓶装酒、整箱食品、整提纸外,其余散装商品进价为3796.5元可作为不可再销售的商品损失。
2021年5月8日清晨6时许,刘国亮发现超市漏水严重,立即找西城物业、誉川环宇分公司反映,并拨打了110、12345,社区接12345指令立即指派两名社区干部到现场协调处理,尔后申请公证处保全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2021年5月8日雨桐超市楼上漏水对雨桐超市造成的损失该谁赔偿、损失大小、如何赔偿。
根据案发时的视频、图片、案涉小区西城物业项目负责人、开发商维修负责人的陈述、誉川环宇分公司负责人5月7日晚报物业的情况,足以证实誉川环宇分公司楼上102住房下面的排水管道漏水,造成誉川环宇分公司地面积水,再浸漏到雨桐超市,致使雨桐超市房屋顶部天花板浸漏水及超市部分商品外包装被漏下的水浸湿的事实。因102住房下面的排水管道有专用支管和共用管道,在2021年5月7日19时许,誉川环宇分公司的负责人陈辉发现厕所上方下水弯道处和小办公室上方下水道弯道处漏水,将该情况通过电话的方式向西城物业进行了反映,西城物业虽立即安排了保安进行了检查,未发现主管道堵漏和爆裂破裂现象,但其作为物业管理公司明知誉川环宇分公司门店顶部即102住房下面是x栋住户共用管道集中汇合处,其未到誉川环宇分公司现场查看,其管理不力,查看、检查、解决问题不到位,对雨桐超市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誉川环宇分公司发现漏水即使向物业报告,其也是受害者,现无证据证明誉川环宇分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雨桐超市也有誉川环宇分公司的钥匙可以自行上楼查看,故誉川公司、誉川环宇分公司不应对雨桐超市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雨桐超市因2021年5月8日漏水造成的损失的认定问题。1.关于被封存商品的损失问题,根据视频和图片资料显示,因公证处当初清点商品时未对商品外包装进行拆封,对内部商品的受损情况无法核实,且事发时雨桐超市也未及时要求相关部门到现场对外包装被部分浸湿的商品是否全部不能销售、价值影响程度进行现场查勘、评估认定,虽2021年9月24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雨桐超市书面回复称:被下水道污水浸染的食品污秽不洁、甚至可能含有大量致病性微生物,危害人体健康,经营被下水道污水浸染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但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前未到现场查看,也不知道商品当时浸染的具体情况,同时,雨桐超市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后,仍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到现场查勘、认定不能销售的具体商品。正常情况下,雨桐超市应将商品外包装浸湿但最小销售单元未沾水、能够拆封以更小的销售单元售卖的商品及时对外包装进行消毒后予以售卖以最大限度将损失降到最低,而不应该予以封存致使损失扩大。雨桐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所封存的全部商品都是属于经对外包装消毒后也不能售卖的商品,雨桐超市自己处理不当,扩大了损失,对因封存商品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至于公证处对扩大损失有无过错本院不作评判。根据公证处封存的清单,结合封存时的视频内容,整条烟、瓶装酒、整箱食品、整箱饮料、整提纸均有外包装,在通过对外包消毒后,是能够再出售的,进价为3897元的零散商品应作为损失,同时,对整条烟、瓶装酒、整箱食品、整箱饮料、整提纸外包装进行消毒,酌情考虑支持2个人3天误工费1200元、消毒液1000元,另酌情支持整条烟、瓶装酒、整箱食品、整箱饮料、整提纸外包装消毒后打折出售的损失10,000元,共计16,097元。2.关于装修损失的问题,虽然雨桐超市与广安市广安区xx装饰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至今都未实际履行即重新装修,但从公证处证据保全的现场视频、图片资料以及雨桐超市现场实际情况看,雨桐超市房屋顶部的天花板部分受浸染是实,确需刷白处理,会产生一定费用是客观存在的,根据广安装修行情及雨桐超市的面积酌定5000元。3.关于营业损失的问题,虽然雨桐超市认可案涉事故发生后超市从未停止经营,但鉴于漏水对雨桐超市造成污染是实,对营业额一定程度上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符合常理和情理的,根据雨桐超市所处的地段酌定每天纯收入损失500元、影响10天,共计5000元。4.关于公证产生的费用问题,事发后,刘国亮立即找西城物业、誉川环宇分公司反映,并拨打了110、12345,社区干部接12345指令后立即到现场协调处理,且现在人人都有手机,自己都可拍视频、拍照固定证据,请公证处固定证据所发生的费用不是本案必须要支出的费用,故该部分费用由雨桐超市自担。
综上,一审对雨桐超市的损失全部不予支持欠当,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实质公平正义,根据本案客观实际,本院依法酌定由西城物业赔偿雨桐超市因2021年5月8日下水管漏水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6,097元。
综上所述,雨桐超市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二审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省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26,097元;
三、驳回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负担1500元,四川省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30元,由广安市广安区雨桐超市负担3000元,四川省西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