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在脱贫攻坚交叉检查时,我同单位的一名同事在该村委会主任的陪同下走到一个偏僻山村的一家贫困户,有一老妇人在家,邻居的一名年青妇女过来问:‘’她是嫁到外乡回娘家的,这次农村土地确权她在娘家和婆家都没有份,她找到娘家村上又推到婆家,找到婆家村上又推到娘家,不知怎么办?‘’
这个问题的处理原则是: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末取得承包地的,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的,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按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亨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亨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亨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就说明农村妇女和男子一样亨有平等的承包土地权利。
然而,受传统和习俗的影响,在‘’从夫居‘’的婚姻模式下,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权缺乏有效保障,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有的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村规民约的方式,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地方将出嫁女、离婚丧偶的承包地收回;个别地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证时,只填写男性户主信息,而对农村妇女作为共有权不详细填写,为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留下隐患。
本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证工作,应切实保护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总的原则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结合现有的人员状况进行登记,让妇土地承包经权做到‘’登有其名,名下有权‘’。以二轮承包作为时点,如果在二轮承包之前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婆家‘’作为共有人进行明确;如果在二轮承包之后嫁入的妇女,本次确权登记在‘’娘家‘’作为共有人进行明确,作适当的备注。如果二轮承包时在‘’婆家‘’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因离婚、丧偶等原因离开了居住地,则应明确其原‘’娘家‘’承包地的权益,若妇女主张分割她的之地承包经营权,则应尊重妇女意愿进行分割,对其单独登记。总之,不能因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到其承包经营权的丧失。
我现场问该妇女是何时出嫁的,她说是已嫁出十年了。农村土地二承包是1998年,属于二轮承包后嫁出的,我给村委会主提出了应在‘’娘家‘’明确承包地的权益。村委会主任表示将此问题作为整改内容善处理,那名妇女很满意。
我是赢者弄吧,三农领域创作者,以上类型的处理方案希望对农村妇女有所帮助,记得关注我的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