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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怎么办

问题的提出:

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受到侵犯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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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区分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还是刑事犯罪分别处理

(一)属于治安管理处罚

(1)对于民间纠纷引起轻微治安案件,双方可以调解;

(2)由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3)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控告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不满,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人身、财产的法定职责;

(二)属于刑事违法犯罪

(1)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2)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3)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4)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5)控告人向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6)受害人及其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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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的法律依据

(一)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办理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发布:2012-10-26

实施:2013-01-01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正)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9号

发布日期:2018-11-25

实施日期:2019-01-01

第五十一条 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

公安机关具有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办理的双重职能,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将案件分为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无法区分的,可以先按照治安案件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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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民间纠纷引起轻微治安案件,双方调解后可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发布:2012-10-26 | 实施:2013-01-01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

1、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毁坏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不能调解及其他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

3、因治安违法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双方可调解或者通过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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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发布:2012-10-26 | 实施:2013-01-01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发布:2017-06-27 | 实施:2017-07-01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可以得出:

(1)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可以复议后一并起诉决定作出机关和复议机关,也可以不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处罚的职能,对于公民要求其保护财产、生命安全而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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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发布:2018-10-26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29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1)公安机关应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

(2)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应在作出后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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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决定可以复议、复核、申诉、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发布:2018-10-26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近**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20篇案例引用

(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13-11-29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

发布:2014-09-13 | 实施:2014-11-01

第十六条

收到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控告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进行审核。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控告人对同一事项的控告、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发布:2018-02-06 | 实施:2018-02-08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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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

(1)对于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七日内向作出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该机关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对于复议决定不服,七日内向作出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机关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3)对复议、复核申请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

(4)控告人可以提出刑事自诉;

(5)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控告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