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个劳动者往往会面临生、老、病、死、失业等风险,当风险来临时,除了依靠家庭和个人力量外,社会保障制度也能给我们带来强有力的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牵涉着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但对于劳动者,一般情况下不会去关注社保缴纳情况,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往往到了退休或者发生纠纷了才发现,那么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案情介绍】
汪先生今年到了退休的年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五年前工作了十余年的企业却从未为其缴纳社保,其社保缴纳期限未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办理相关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咨询社保缴纳部门,因汪先生补缴期限已过,无法正常补缴社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汪先生特至九堡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咨询窗口寻求法律帮助。

【调查与处理】
汪先生提供的证据有: 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值班律师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对该事件进行法律分析。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汪师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亦约定公司需为其缴纳社保,故从法律角度, 汪先生有权向公司主张补缴社保或是赔偿应未缴社保造成的损失。 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值班律师向汪师傅说明其需要先向属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由于该案发生时间久远,汪师傅又未能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劳动仲裁可能已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则其需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重新向公司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被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有以下几种方法, 若劳动者离职后不满一年, 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若离职已满一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因该款引起的劳动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上城区司法局九堡司法所, 上城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