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陈朝来到了桃园煤矿,成为矿上的一名矿工,自此开始了每天的井下劳作生活,与“黑金”作伴,这样的日子一过就是近2年。2010年2月,陈朝因身体不适,离开了桃园煤矿。
2016年11月10日,离开桃园煤矿6年后,陈朝因经常胸闷、气喘咳嗽,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就诊。 经诊断,医生确诊其为职业性煤工尘肺壹期。

拿到诊断后,陈朝第一反应这是在桃园煤矿落下的病根,应该是工伤。陈朝带着诊断证明向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 2017年7月18日,社保局认定其属于工伤。
陈朝拿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又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 2017年9月22日,被认定为伤残等级七级。
此时,距离陈朝离开桃园煤矿的时间已经7年多了,桃园煤矿也已经于2010年5月关闭,9月注销,陈朝看着手里的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心里直打鼓, 不知还能不能主张工伤待遇,又该向谁去主张?

感受着身体因尘肺病而带来的疼痛,再三思索后,陈朝带着手上的材料于2017年12月19日以桃园煤矿当时的股东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陶家营经济合作社、张文、张武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
陈朝的仲裁请求有4项: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534元;2、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92,472元;3、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92,472元;4、支付后期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

仲裁委经过审理,裁决被申请人向陈朝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112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2,47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2,472元;4、驳回陈朝的其他请求。
裁决结果出来后,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房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因在桃园煤矿工作期间接触煤尘,被确诊患有尘肺职业病,并经认定构成工伤,且工伤认定结论已经生效,陈朝应该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桃园煤矿仅在2008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为陈朝缴纳了工伤保险,造成陈朝不能通过社保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陈朝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桃园煤矿支付。
但是桃园煤矿已于2010年5月31日被政府关闭,于2010年9月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

鉴于在陈朝离职时,没有证据能证明桃园煤矿安排陈朝做了职业病检查,桃园煤矿注销时,其股东也没有就桃园煤矿职工的职业病问题进行处理,因此,桃园煤矿的股东应承担对陈朝的工伤赔偿责任。
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等股东主张桃园煤矿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其作为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无需向陈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仲裁时效,法院认为陈朝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其于2017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等主张陈朝要求工伤赔偿已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在重新确定计算工伤待遇的相应基数后,判决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等桃园煤矿股东向陈朝支付: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304.05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5,038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038元;4、驳回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强调桃园煤矿已注销,其承担的责任应以出资为限,无需再次为桃园煤矿的债务承担责任;陈朝被诊断为尘肺病时已离职6年,被认定工伤时已离职7年,陈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朝与桃园煤矿于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其用人单位为桃园煤矿。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桃园煤矿应向陈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桃园煤矿已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一审法院认定桃园煤矿向陈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由股东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等承担并无不当。陈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其2017年12月19日申请仲裁未超出一年仲裁时效。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陶家营资产经营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千法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该案中,桃园煤矿未对陈朝做职业健康检查,存在过错责任。
虽然陈朝在离职6年后才经确诊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时已经离职7年多,但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而陈朝在2017年7月方得到自己被认定为工伤的结论,其2017年12月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出仲裁时效。

担心年轻人被指控Worried young man being accused
至于单位注销解散,股东以为能一劳永逸地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则是给持有类似想法的单位一记响亮的耳光! 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即便注销解散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下的偿还债务的责任!

笔者在此也提示用人单位,企业的每一步发展,每一个决定都与员工的权益息息相关,企业合规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版块,且将随着大家法治思维的觉醒凸显的越来越重要,不重视的公司必将为自己的不合规付出沉重的成本和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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