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帮忙#
员工刚入职一个半月,就突然宣告怀孕了?
企业遇上这种事,难道就该自认倒霉吗?

基本案情也不复杂:一个规模5-6人的小公司,招来一个员工,表现差,打算劝退。
结果人还没来得及辞退,人家倒直接官宣怀孕了。
惊不惊吓,意不意外。
于是公司顾虑和诉求道:怀孕要养两年?可以开除吗?
而针对这个问题,下面的网友也评论道:
“真实案例,老板解散公司,除了入职即怀孕的员工外,其余原班人马重新开一家公司,法律支持,具体可查。”
虽然该网友说的是“真实案例、法律支持、一片叫好、具体可查。”,但问题是没任何的具体案例援引。
甚至,这个话题本身也不一定真实,因此,大家权当看段子,不必当真。
当然,话题本身在现实中也不是没有发生的可能,生活中也有类似的事件发生。
既然问题存在,那么就有讨论的必要。
一、谁说员工怀孕就要养两年?
这是第一个奇怪的地方。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员工的产假,那是有明文规定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就是说一般的产假是98天,大概是三个月左右。
两年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这里要打一个问号。
而且,先入为主的“养两年”,这里面也是有歧义的。
因为怀孕了并不是等价于丧失了工作能力,需要分阶段去看待。
大家应该都知道,怀孕是一个过程,产假也并非是怀孕的那一刻开始起算。
一般来说,怀孕前6-7个月,在胎像稳定情况下,企业安排该员工在合适岗位进行工作那都是没问题的。
所以即便员工在此期间是怀孕状态,但若是正常付出劳动,那么企业也应该支付对应报酬,天经地义。
因此,“员工怀孕要养两年”没有依据,而且先入为主的“养”,实际上也是全然忽视了员工尚有工作能力的阶段,并不可取。
二、解决了产假问题,轮到大家更加关心的辞退问题。
辞退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最多的争议焦点之一。
话题的例子本身,只不过是在辞退问题之上叠加了怀孕,但归根结底,还是辞退问题。
而辞退与否,企业其实只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论员工是否怀孕,不影响企业进行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举个简单的例子,某怀孕员工,偷了公司的钱,涉及到了刑事案件。那么此时公司就可以解雇该员工。
因为如果是怀孕在身就可以免受处罚,那岂不是等于直接告诉员工,不用偷偷摸摸,光明正大的抢就行了。
所以,怀孕并不是免死金牌,犯了错那该法办的就法办。
三、用解散公司代替解雇怀孕员工,可行吗?
前面提到,网友针对职工入职一个月后即官宣怀孕的应对方法是:解散公司。
我们先假设可行。
然后算一算成本。
(一)不解散公司,继续聘用怀孕职工:
前面说了,产假98天起步,那么我们假设一个人工资5000。
在不解散公司的情况下,产假期间需要支付的成本大概就是3个月左右的工资,1.5万。
(二)解散公司,解雇怀孕职工:
原本公司5-6人,算6个吧,加上怀孕职工,一共7人。
假设公司能够立刻解散,7个人的赔偿金,N+1。
这里N指的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N就+1,这里N就全取1吧。
刚入职的员工,因为才工作两个月不到,不够一年也不满6个月,N取0.5。
所以这里光赔偿金就是5000*6*(1+1)+5000*(0.5+1)=67500元。
光解散公司就要6.75万,足足是解雇员工成本的4.5倍。
老板跟谁过不去,也不会跟钱过不去吧。
当然,这里只是解散公司的成本,而已。
注销公司,重开公司,哪一项不需要花时间。
这段时间公司不需要运营吗?
所有的损失加起来,你觉得还有为了一个人,解散整个公司的必要吗?

所以希望大家算过成本以后,再重新审视一下。
真是张嘴就来,令人不齿。
四、生育津贴
别忘了,企业依法需要缴纳社保。
其中,社保里面的生育保险,那就是给企业的怀孕职工兜底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也就是说,员工休产假的,只要公司依法买了社保,那公司就可以向政府申报。
会由国家拨付生育津贴给到怀孕职工。

另外,我们回到话题本身,其实生育保障体系的初衷是好的,为什么会出现抵触情绪。
其实很大程度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如果员工进企业是为公司谋福祉,而不是纯粹的为了安胎。
那么相信企业与人才之间应该是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
但若一心只想安胎,而不是创造收益,那么无论去到哪个行业,都不受欢迎。
最后,企业只要依法缴纳社保,制定合规的制度,那么至少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候,都能够游刃有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