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许可证期满的延期怎么办 (矿权延续需要做哪些报告)

矿权延期需要什么资料,矿权延续需要做哪些报告

案件信息

案例名称: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唐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案号:(2015)北行初字第94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审判要旨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当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延续的材料,且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国土资源局、唐山市人民政府在审查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延续申请时,在决定不予准许延续时应考虑到事关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重大利益,依法告知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有权陈述和申辩。

张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探矿权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探矿权证,主管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延续的问题。本案中,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曾向被告提交了《滦县孙官营铁矿详查实施方案》。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因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的滦县孙官营铁矿探矿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勘查区内,作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批准探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的通知》,决定不予批准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提交的滦县孙官营铁矿详查项目探矿权延续、变更申请。唐山市成业物资有限公司不服上述通知,向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唐政复决字(2014)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予批准探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的通知》。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审查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延续的主张是否合法,本案中,法院依法对《滦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1-2015年)》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该“规划”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矛盾,未发现违法问题,实体合法。但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满足实体合法还应满足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如果当事人在采矿权、探矿权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到,行政主管机关提交相应的材料申请延续,行政机关逾期不予决定,则视为准予延续。本案中,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准许延续的决定超过了法定期限,视为准予延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机关审查原告的探矿权延续申请,在决定不予准许延续还时应考虑到事关原告重大利益,还应依法告知原告有权陈述和申辩;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未告知原告此权利即作出不予准许探矿权延续的决定,程序违法。本案中,法院依法对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与唐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针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延续申请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可以向法院诉请赔偿;根据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下发的环发[2015]57号通知,对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以及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要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在保障探矿权、采矿权和取水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退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出于保护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需要,而使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害,需按照公平理念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补偿,以此保护采矿权人、探矿权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实务建议

当采矿权、探矿权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提交材料申请办理延续申请时,针对相关主管机关行政不作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逾期不予办理视为准予延续。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不予延续的不作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赔偿;对于因不予延续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可以申请相应行政机关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