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劳动合同胜诉案例 (真实案例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后补填形成,但未能提供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不予采信。

案情简介:

赵某于2019年10月27日入职天津某节水有限公司,任副总工程师。

2020年7月29日,赵某向公司递交《离职告知书》,最后出勤时间为2020年7月31日。

其后,赵某向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于2019年11月11日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无效,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并公司支付起2019年10月27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4948元。

2020年11月23日,该委裁决驳回了赵某的该请求。

赵某不服,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后双方又诉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二审法院”)。

庭审中,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公司提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于2019年12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及赵某工资构成情况;赵某称其所签的劳动合同为空白,相关内容为公司补填,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与公司工作人员石某、李某电话、谈话录音,公司对赵某与石某的谈话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赵某与李某的谈话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应支付赵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均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称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系其签订空白合同后补填形成,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亦未举证证明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法定事由,故赵某主张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赵某主张劳动合同系空白合同后补填形成,但未能提供的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