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培训机构员工史进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后,培训机构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史进不服,提起仲裁,仲裁支培训机构,后史进又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培训机构,认为培训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判培训机构无需支付赔偿金。
史进不服聘请律师提起上诉,律师提出一条前面从未提到的关键点,认为培训机构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属违法解除,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律师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培训机构答辩意见:史进作为培训机构的原工作人员,应遵守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史进因赌博而被行政拘留后,培训机构依据《员工手册》、教育局关于师德管理的有关规定、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行为纪律管理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另外,培训机构认为,培训机构成立了工会,而且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并由工会副主席与史进进行谈话,但原审法院庭审时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辩论,原审法院亦未要求实验培训机构就此补充提交证据。

经中院审理查明,培训机构确认其单位成立工会,并提交教育工会于2008年3月13*批日**复其成立工会委员会的批文。同时,培训机构在二审庭审中提交了由培训机构工会委员会开具的两份《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培训机构辞退史进征求了工会的同意且由工会副主席与史进进行面谈,史进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最终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史进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理由成立,单位应当支付史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20000元,律师费4000元。

【屠律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培训机构解除与史进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支付史进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及律师费。
关于培训机构解除与史进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应否支付赔偿金,史进主张培训机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培训机构主张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已告知工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的规定,成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以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培训机构成立工会委员会,培训机构主张已通知工会,但未能提交其在史进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关证据,其在二审阶段提交的两份情况说明,系二审期间制作,史进不予确认,故培训机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解除与史进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这个案件揭示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环节中容易忽略的一个法律风险,即事先通知工会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虽然有这个规定,但在法律施行的前几年,实务中执行得并不好,很多单位不通知工会,裁判机构也不以为然,并不会判违法解雇。
直到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出台,情况有了变化。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现在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不通知工会,基本上会被判违法解雇。

本案中用人单位如果操作得当,可能不会败诉。事先通知工会这个程序并不复杂。就算是解雇前未通知工会,事后仍有补救机会,司法解释规定在起诉前补正通知程序还来得及,但是,单位竟然没意识到这个风险,在员工提起上诉后,在二审程序中才提供情况说明,但为时已晚,败诉也是理所当然。
12万,就当是买个教训吧!
至于未建立工会的单位,是否需通知工会,各地司法实践有不同做法,从实务中看,多数地区的做法可以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