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共识,无证驾驶(含吊销,满分未学习)出险保险肯定是不能赔付的。
那么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年检、驾驶证过期换证中,出险了是否能获赔?
法院给出了审理结果
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保险公司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44案件
2014年8月5日,某运输公司的皖M4XXXX半挂索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险、承运货物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5年8月16日止。
某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明确说明书》“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司印章,其中,免责条款“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
2014年9月24日,刘某驾驶皖M4XXXX(挂)重型普通半挂货车沿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因操作不当,致本车方向失控驶入路西,与行人张某某、皖MGXXXX货车、皖MYXXXX小型客车连续相撞,相撞后发生侧翻,致所载钢管散落并冲击道路西侧的房屋、行人、车辆及供电设施,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刘某等五人受伤、多辆车辆受损、公路设施及供电设施受损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刘某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但逾期未审验。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虽对免责条款已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驾驶证未按期审验,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故该免责条款系加重投保人、被保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某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本案所涉第三者责任保险金和车损险保险金。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第三人损失后能否对驾驶人行驶追偿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4273案件
2014年8月26日,储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所以的津GCQXXX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2015年1月24日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芦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芦某受伤,因储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故储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调解,确认芦某各项损失合计70000元。2015年9月8日,保险公司将赔款交付法院。
另查,储某驾驶证有效期至2015年1月14日,事故发生时驾驶证已过期10天。事故发生,储某已按相关规定获得换发的驾驶证,该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与原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日衔接。
经法院审理认为:储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非属于“未取得驾驶证资格”的情形,交通事故发生时,储某的驾驶证并未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或撤销,保险公司不得因此向储某行驶追偿权。
温馨提示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司机朋友们应当按时
对驾驶证进行审验、换证,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
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开开心心出门,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