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案由和诉讼请求不符,可以不予立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然而,如果案由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是否可以不予立案呢?根据搜索结果显示,确定案由是法院在立案时针对起诉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由立案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因此,如果案由和诉讼请求不符合,法院不会因为这个原因而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2.关于个案案由的变更。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确定相应的个案案由;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个案案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个案案由。
(2023)最高法民辖109号:“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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