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找回被盗车辆无法上牌 (被盗车辆找回后无法上牌最新进展)

#车主找回被盗车辆却无法上牌#

案件回顾

据央广网北京3月29日消息,家住河北保定蠡县的刘先生(化名)向中国之声反映,他在2016年初被盗走一辆黑色越野车,报案后,蠡县公安局将被盗车辆信息上传至全国公安系统办案专用的“被盗被抢机动车查询系统”,将该车辆全部信息锁定。

车主找到丢失车辆,被盗车辆找回后无法上牌最新进展

该被盗车辆却于2017年10月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注册登记,上了正规牌照,并且登记使用的车架号码以及发动机号码并没被篡改,正是刘先生当年报警后被公安机关锁定的车辆号码。直到2019年10月这辆车年检时,才被发现是被盗车辆。

车主找到丢失车辆,被盗车辆找回后无法上牌最新进展

2020年初被盗车辆移交回原车主刘先生以后,由于松原市公安部门未注销2017年在当地注册登记的车牌照,该车辆无法正常上牌使用。

相关刑事问题探讨

1.关于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问题

机动车登记,是机动车交易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国家对涉及机动车事项进行管理的重要标志,同时是机动车权属产生法律效力的最重要凭证。

根据《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三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

(三)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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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解释了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犯罪。这些人员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起码是间接故意。这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3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指使他人为明知是登记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办理登记手续的;违规或者指使他人违规更改、调换车辆档案的;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款规定了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这些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其疏于审查或者审查不严,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数量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规定了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和处罚标准。这些人员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致使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被办理登记手续,分别达到前两款规定数量、数额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中规定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而办理登记手续的”,直接就属于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情形是车管所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分子没有通谋的情况下的定罪处罚问题。如果事前与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就应当按照盗抢犯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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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的标准

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被盗抢的机动车,标准有两条:(1)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2)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种情形中,“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根据公安部制定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是指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来历凭证:(1)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或者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在国外购买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及其翻译文本;(2)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转移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