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中的违法所得指的是什么 (传销案的违法所得与盈利的区别)

大家好,我是爱骑摩托车的刘律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传销犯罪是按照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认定。

对于该罪的主体,仅仅为组织、领导者,对其他参与者不再作犯罪处理。那么问题来了,组织领导者的违法所得,是没收上缴国库,还是返还给被害人呢?

这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返还。

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一种诈骗类的犯罪,存在被害人,犯罪的违法所得均源自参与者所缴纳的“入门费”,可以仿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集资参与人,参与对违法所得的分配。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没收上缴国库。

因为虽然参与者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并不意味着贪小便宜的参与者就是被害人, 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参与者也会发展下线,应当上缴国库。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上一般这样操作, 如果参与传销者是最底层的,没有发展下线,那么可以被认定为被害人,所得投入的资金,可以予以返还。如果参与传销者发展了下线,那么就不能被认定为被害人,投入的资金不能予以返还,而应当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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