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突然接到了高中同学的求助,本来她很早就扯了证,但是一直没办婚礼,打算十一要办喜酒的,现在因为房子的事愁得很,喜酒都没心情摆了!

原来,她和老公去年银行按揭*款贷**买了个房子,但她是外贸业务员,经常出国一去就是半个月一个月的,办手续不方便,所以当时购房合同是老公一个人去签的字。办按揭的时候,银行还让她签了一个弃权声明,大概意思就是这个房子是老公个人的,与她无关,因为当时急着把按揭办下来,她只好签了。
本来她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但是前些天同事的遭遇,让她很担心:同事在买房的时候也是因为各种原因,只写了老公的名字,现在他们闹离婚,老公找出她在银行签的弃权声明作为证据,现在一审已经把房子判给老公了。
现在她担心得睡不着:首付的钱共同出的,以后的按揭也是一起还,但自己签的弃权声明对自己很不利,要是老公以后有什么想法,这房子以后还有我的吗?
这样的疑问是不是很多人都有?那今天我们就来讲讲物权公示原则和法定夫妻财产制吧。

物权公示原则:根据我国《物权法》 第 9 条与第 32 条的规定,房子登记为单独所有就是单独拥有物权;登记为共有就共同拥有物权。
法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夫妻双方无特殊约定或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之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有。
物权公示原则出自《物权法》,法定夫妻财产制出自《婚姻法》,效力都一样。
两个原则碰到一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婚内购买的房子,登记为单独所有,到底是你自己的,还是夫妻共有的呢?

咱们来看看法院的判例。通常情况下,婚内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为个人单独所有,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夫妻之间有明确的约定,法院通常会倾向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我同学在银行签的弃权声明,到底算不算关于财产归属的特殊约定?
类似的判例也是有的。但是让人纠结的是,有的案例中,法院采信了弃权声明,房屋判归登记人一方所有,有的案例中,则判定为共有。
大家是不是开始疑惑这房子到底归谁啊?!
但是!注意啊这里有个但是!在《婚姻法》中,还有一个制度可以让大家不至于为房子归谁而烦恼,那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在夫妻财产约定中,既可以约定你的是你的,也可以你的是我们的,甚至可以是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

在诉讼实践中,只要该协议是真实合法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基本都会按照协议约定的分割方式来判。
但是,不知道你们有没有遇到过,我可是见过不少为了“表忠心”而在冲动下写的“承诺书”,还有的被对方家人逼迫签下了违心的“夫妻财产协议”,虽然白纸黑字红手印看上去都是真的,但却并非当事人本意。
所以说,夫妻财产协议为什么要公证呢?因为公证能证明这个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它不是即兴编的,不是逼出来的,不是写着玩的,是当事人双方深思熟虑后真实的意思表达,它的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像我高中同学这种已经签了弃权声明的,不要紧张,再办个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重新约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就OK了?喜酒还是要摆滴。

同样的,夫妻财产协议公证也可以适用于继承、受赠后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好处还有很多:
一、不怕丢(因为卷宗都在我们公证处存档的),
二、不怕反悔(因为有公证员见证),
三、不怕质疑(能通过公证员审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都不容质疑)。
财产安全了,夫妻之间也不用互相猜疑了,办完了公证,就可以好好过自己的小日子了。

不过,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大家一句,不要怕麻烦而把本该共有的房子只登记一个人的名字,要是以后产生纠纷,那才叫麻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