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的危害大家都知道,正所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过,总有不信邪的“勇士”,酒后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今日以案释法,就来谈谈这起 “酒驾逃逸” 案!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汽车前往丰城市某镇,驾车途中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吹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后,余某某逃离现场。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 危险驾驶罪 对余某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余某某逃离现场,酌情从重处罚。
经法院判决: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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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 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

醉驾入刑已步入十余年,也深深刻入每一位驾驶人的脑中,但仍有一批对自己、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人以侥幸心理顶风作案。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要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犯罪的危害后果,做到安全驾驶,平安出行,对自己负责,让家人安心。
内容来源:丰城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