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日,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满某某签定了快递《转包合同》,合同规定:被告满某某将自己买断的位于大石头镇地区的圆通速递转包给原告韩某某,转包费用为1年肆万元整,房费壹万玖仟元整,并承诺被告满某某给原告韩某某派件费为每个1元。转包合同履行合同中,被告满某某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派件费每个1元向原告韩某某支付派件费用,而是以每个0.7元的标准向原告韩某某支付派件费用,原告韩某某坚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件费用,经原告韩某某多次催告,被告满某某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派件费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导致原告韩某某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无奈起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条头日**客户端查看)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目五日内立即给付韩某派件费40513.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1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被告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行业空前快速增长。我国快递业已经连续三年保持了超过两位数的增长,且长期增速超过50%。进入2021年以来,通过中间平台进行的非面对面交易突飞猛进,推动快递业进一步上升和变革。如今,通过快递进行货物运输已经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一项重要内容,如网购物品的传递,证件、票据的传递等等。快递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便捷的同时,随之出现的快递承包经营转让引起的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双方当事人因未履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条款不完全,导致合同违约,所引起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本案是日常代理案件中常见的类型,要深刻理解合同的性质,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具体的理解为合同中条文对双方有拘束力,至于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内容以外说事,除非对方认可,否则对对方不产生拘束力,这就是本案我方紧紧握住合同条文打官司胜诉的关键。

【结语和建议】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本案快递经营权转包人满某某只是通过一纸合同就获得了快递承包经营权,而后又进行了分包,自己则成为资本投资人,这无疑增加了快递经营的层级,加重了快递的经营成本,让基层具体实施快递经营的人员赚取不到多少利润,阻碍了行业的发展,而且利用自己的优势一方的地位,通过巧立名目,设置“包仓费”等各种费用、不正当的罚款的等手段,降低派件费、压榨底层快递从业者的利润。应当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监管,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无效五种情形是哪几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