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款收不回介绍人担责吗 (投资款不退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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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介绍人担责吗,投资款收不回介绍人担责吗

案例素材来源:新野县法院

民间借贷中介绍人担责吗,投资款收不回介绍人担责吗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7日

徐某夫妇通过曹某介绍

投资某汽贸公司分红项目

先后两次向该公司

转账3万元和11万元

并与公司人员陈某签订投资担保协议一份

约定投资期限为一个月

收益为投资金额的20%

投资担保本金

逾期不还按银行*款贷**还贷

协议签订后

曹某先后两次向徐某夫妇出具了

3万元和11万元的欠条

约定还款期限为

5月5日和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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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

徐某夫妇收到投资收益2.8万元

但投资款并未按约返还

后徐某夫妇多次找到公司和曹某

要求返还投资款无果

遂将曹某诉至法院

要求按债务加入法律关系

判令曹某返还欠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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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

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

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

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

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

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债务加入

是指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中

自愿就他人对债权人

应负担的债务承担履行义务

从而保障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合同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

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

自愿承担原有债务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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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徐某夫妇与陈某

签订投资担保协议共投资14万元

曹某虽未收取款项

但其以欠款人身份

就此14万元给徐某夫妇出具欠条

并约定还款期限

表明其系自愿加入到

徐某夫妇与陈某的债务中

自愿承担偿付债务责任

曹某的行为已构成债务加入

徐某夫妇有权请求曹某

对陈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对徐某夫妇要求曹某

支付14万元借款的诉请

法院予以支持

因徐某夫妇已获收益2.8万元

应在偿付款总额中予以扣除

判决曹某应支付徐某夫妇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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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中介绍人担责吗,投资款收不回介绍人担责吗

陈金波 新野县法院

汉城法庭庭长

投资有风险

投资需谨慎

投资者在投资前

一定要擦亮眼睛

做好全面了解和风险评估

不要贪图眼前收益

盲目投资得不偿失

要量力而行三思而后行

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介绍人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因小失大

尤其是要诚实守信

否则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还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