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缴费养老保险是怎么回事 (社保局多发退休待遇追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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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内,您可能会发现社保经办机构开始追缴企业职工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前的养老保险款项。这可能让人疑惑, 因为过去我们都认为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时间内已经视同缴费了,而且过去退休的职工也没有补缴过这笔款项。

社保局返还的社保待遇是什么,社保局退回多交的保险怎么做分录

事实上, 早在1986年(试点地区)和1992年(非试点地区)之前,企业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固定工作人员就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了。然而,直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时间点(1995年至1998年,各地区略有不同),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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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 社保局也和职工一样,将个人账户建立前的时间段视为视同缴费期间,因为在社保经办机构开始追缴这笔款项之前,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查询单上显示从个人账户建立开始就有缴费记录,并且退休的职工并没有补缴这笔款项。

然而, 现如今社保经办机构似乎改变了做法,开始追回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款项。对于那些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来说,社保经办机构只要其内部系统不显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就会要求补缴,并在不交费的情况下减少建立个人账户前的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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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工作中, 也有一些情况是企业为职工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当时使用手工操作,录入信息不及时,导致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系统显示职工欠费,因此要求职工补缴。

以往, 一些职工保存着养老保险手册,上面有缴费记录,他们会带着手册去社保局寻求解释。经过社保经办机构核对手册上的记录后,这些职工就不需要再补缴,并且会正式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而,能够保存多年的养老保险手册并不多见。

个人观点来看, 这已经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无论社保经办机构系统是否记录,无论当年企业和职工是否缴纳了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不应该再针对个人追缴这笔款项。如果非要追缴,应该追缴企业而不是个人。如果企业已经关闭或破产,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为当时的企业大多是国营或集体所有,并有相应的主管部门。

此外,社保经办机构对于还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可以追缴,但对于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如何追缴?他们有什么依据去追缴?对于同样的欠费情况,有些被追缴,有些则没有,这是否公平?

总之,这笔款项不应该针对个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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