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房为名强拆的案例 (面对强拆房屋该怎么办)

■本文作者:郭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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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路女士是某商场职工。单位福利分房后,路女士在河南省某市一住就是三十多年。今年7月份,河南郑州出现持续性强降水天气,特大暴雨造成很多房屋、围墙倒塌。而后,路女士的房屋被当地住建局认定为危房,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下达了相关通知,限期让路女士进行自主腾退工作。

在催告未果的情况下,住建局就对路女士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无家可归的路女士找到了我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想要进行维权,确认住建局对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遇到危房强拆怎么办,面对强拆老百姓应该怎么做

在明律师说法

(一)第一步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危房?

根据我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由此可以看出,在结构上存在危险性,对人身安全存在危害的房屋才是危房。

(二)第二步就是危房的认定问题了。

危房的确认不是随便说它是危房就是危房的,是需要鉴定机构进行认定的。要特别注意的是,危房的鉴定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可以递交申请,法律并没有赋予其他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权利!

(三)危房的鉴定也要遵从严格的法定程序。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四类进行处理。根据适用状态不同,分别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

因此,即使您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也并非都是直接拆除,而是需要根据危房的具体状态来具体处理。而本案中的行政机关仅仅凭一份通知文件就把房屋拆除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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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醒大家

危房处置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消除危险住宅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所以行政机关在运用危房处置措施时,应符合该立法目的。

危房处置直接涉及相对人重大财产的处分。若运用不当,极易构成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在一些地方的城中村改造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为了推进项目进程,片面追求*迁拆**效率,将当地的房屋定义为所谓的危房,随后打着公共安全的旗号实施强拆。这种“以拆危代替*迁拆**”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类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面对以危房名义强拆的行为,老百姓应该怎么办呢?首先当房屋被告知为危房时,大家不要慌张,要先冷静下来,回忆告知方是否遵守了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危房鉴定书是否送达以及鉴定评级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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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改造强拆要怎么维权?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果当事人对危房改造*迁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大家在面临此种违法行为时,要勇敢拿起法律*器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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