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官司赔偿款还不够费用怎么办 (医疗纠纷医方责任赔偿不到位)

[案情]

2015年1月1日,原告亲属文某某因“头部胀痛4天”前往被告萍乡市某医院就诊,被告门诊拟以“头痛病”收住入院,入院诊断:偏头痛、颈椎病、高血压病2级(高危)。2015年1月3日,文某某出现意识丧失,呼之不应,大汗淋漓,四肢抽搐,小便*禁失**,查头颅CTA提示颅内动脉瘤,遂转脑外科继续治疗,转入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高血压病2级(高危)、颈椎病。2015年1月4日,被告为患者在全麻下行左侧开颅前交通动脉瘤夹闭+血肿清除+脑膜修补术。患者术后始终未完全清醒,其后住院过程中逐渐消瘦、肌肉萎缩、营养状况差,疾病状态加重,于2016年1月22日宣告死亡。原告认为系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致文某某成为植物人并最终身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被告在对文某某诊治的过错中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文某某死亡的次要因素。文某某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共发生医药费585326.89元,已交122700元,大病保险报销203700.84元,医保报销66931.18元,尚欠医药费191994.87元。原告在本案中诉请的医疗费仅为其已交部分,而被告要求就原告欠付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但未提起反诉。

[分歧]

本案中,在原告仅起诉部分医疗费,被告也未就原告欠付费用提起反诉情况下,能否就全部医疗费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没有起诉全部医疗费,但欠付费用也是因本案而产生,为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也便于执行,可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该以原告起诉范围为限,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范围是其预交部分医疗费,被告也未就原告欠付医疗费提起反诉,应对原告未起诉的医疗费用部分不予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一般来说,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通过抗辩即主张与对方主张事实所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来排斥对方所主张的事实,若存在法定抵销的情形,则可依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对不符合法定抵销条件的,双方达成合意也可就互负债务进行抵消。本案中,被告在不提起反诉的前提下,要求处理原告欠付的医疗费,即在其应承担的责任中进行品除,因其并不否认原告权利之存在及有效,故不属于对原告请求权的抗辩,也无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在此种情形下可行使抗辩权。法定抵销是指两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主张以自己的债权与对方的债权按对等数额消灭的单方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中对债务的抵销作出了相关规定,显然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且原告对被告享有的是侵权之债,被告对原告享有的是合同之债,两者性质不一,形式上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就其互负债务进行品除,依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可予准许,否则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法院将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被告要求就原告欠付的医疗费进行品除需提起反诉。当然,关于已垫付医疗费用的承担若未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也可另行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