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如何担保还款 (担保公司代偿后怎么还款)

问:我司为某珠宝W公司担保的项目目前出现了*款贷**逾期的情况,*款贷**人Z银行已经决定提前收贷并通知了我司,但因我司与Z银行之间有3个月代偿宽限期约定,因此我司希望可以借助宽限期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促使W公司还款,避免代偿,想问一下此种方法有什么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吗?

答:对于担保公司代偿时机的选择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借款人自身面临的市场和财务风险

根据贵司的描述,W公司主要从事黄金、珠宝首饰及镶嵌饰品的加工、销售。曾有一段时间里,国际黄金价格持续震荡,处于下行通道。加上珠宝市场需求趋缓,行业竞争加剧,一旦遇到突发状况,W公司缺乏竞争力、抗击风险能力弱,极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且在项目评审环节贵司已注意到W公司的负债率一直较高,特别与个别客户有较大额度的负债或往来。珠宝行情波动不仅使企业出现了亏损,也使资金流出现缺口,影响了向客户的货款支付,最终使客户关系恶化。因此贵司在考虑代偿时机时,需要关注到3个月的宽限期对目前的W公司自身来说是否还有作用,如果没有的话则该代偿时就应代偿,并立即对抵押物申请查封保全,因为 担保公司的信誉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赔出来的

二、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风险

本律师注意到,W公司除了Z银行的*款贷**外,对外还有其他负债,可能很快将面临债权人起诉查封。虽然贵司的抵押物足值且房价持续上涨,但是如没有选择提前代偿,可能导致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首先查封的风险。须知道,对于依法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房产,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等于就拥有了优先处置权,前者是实体权利,后者是程序权利,前者适用实体法,后者适用程序法。

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公布之前,并无明确规定,并因此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无序和混乱。按照司法实践做法,一般情况下,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是当然的处置法院。但如果申请首轮查封的当事人不能从抵押物拍卖、变卖款项中获得利益,这种情况的拍卖即为无益拍卖,在无益拍卖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如不申请拍卖,或因其他原因查封法院认为由其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不合适的,查封法院应当将财产交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拍卖。抵押权人也可申请优先权执行法院主动与首轮查封法院进行协调,要求首轮查封法院同意由抵押权人申请执行的法院进行处置,首轮查封法院应当同意。在2019年3月22日深圳中院刊发的《关于我市法院间首先查封案件与有限债权执行案件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也提到,“不动产抵押物已被另案通过财产保全程序或执行程序首先查封、且自首先查封之日起超过60日,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抵押权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要求将抵押物移送抵押案件执行法院处分。”这当然只是理想状态,现实中的问题处理往往更为复杂、曲折,抵押权人有时不得不做出一定的权利让步才能推动执行。

因此,对担保公司而言,代偿宽限期的好处是*款贷**逾期后不用立即代偿,可以通过协商谈判等非诉手段促使借款人或者其担保人还款,当然也有弊端,可能导致担保公司错失保全良机,限于对抵押物执行的被动。

虽然按照常理及《批复》等有关规定,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形并非无解,但必须看到,《批复》规定的内容旨在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并非偏重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批复》明确规定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即意味着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当然享有优先处置权,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与首先查封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并非短时间内能成,如果需要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决定的,则更是旷日持久,不可不防。

因此,本律师建议,即使担保公司享有代偿宽限期利益,也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审时度势,该代偿时就代偿,并立即对抵押物申请查封保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