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30日,患者沈某(男,67岁)因反复咳嗽到柳州市某医院(二级甲等医院)门诊就医,初步诊断为肺部感染,连续两日给予静脉滴注克林霉素、炎琥宁抗感染输液治疗。2019年1月1日,沈某继续到医院复诊,医院按前两日方案进行治疗。在静滴克林霉素后,护士发现患者昏倒,意识丧失,全身抽搐,呼之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由于沈某家属质疑患者死因问题,次日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所做死亡原因鉴定。2019年2月27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检验意见:沈某符合过敏性猝死。

2019年4月2日,沈某儿子找到柳州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调委),要求医院对其父的死亡承担74万元赔偿责任。

针对医患双方矛盾的焦点问题,市医调委组织了三名相关专科医学专家进行案例讨论分析,出具了专家咨询意见书。认为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沈某死于过敏性休克合并心肌梗塞,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无明确因果关系。
调解员耐心与沈某家属沟通,将专家意见转达家属,并告知药物过敏是沈某甲自身特异性体质导致,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因此不支持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经过调解员深入细致的说服疏导后,沈某家属理解了一部分医疗行为,沈某儿子一直默默说到自己的父亲“白死”了。
调解员很理解患方所遭受的痛苦,带着专家意见和患方的诉求与医院沟通,院方认为自己已经很有诚意了,在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垫付了尸检费1.6万元,沈某家属还欠抢救时的医疗费2000元。此后,调解员从情理方面做医院的思想工作,考虑到沈某是某集团职工,刚退休一年就遭遇此事,而该集团也给予医院很大的支持,建议从人道主义进行补偿。
案件结果
2019年5月9日,市医调委组织双方进行开庭调解,医院接受了市医调委的建议,诚恳地向沈某家属表示了慰问,沈某家属也理解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医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医疗机构免除患者的医疗费和尸检费人民币1.8万元整,并一次性补偿患方各项费用人民币4.8万元整。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槐轩君说法
医患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知识不对等造成的,医疗行为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很高风险性、很难预知性的科学。案件中,患方认为沈某甲因咳嗽到医院打吊针人就没了,认为跟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殊不知与患者本身的特殊体质有关。

市医调委作为调解医患纠纷的第三方机构,拥有医学、法学专业人员队伍,在调解过程中,以事实以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医学角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慢慢让患方打开心结。以情理交融的方式,让院方理解患方的难处,帮助患方从心理的阴影中走出来,最终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来源丨洞头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