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开展粮油市场专项整治
最近,义乌市场上大米、面粉等粮食市场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投诉增多。经过前期摸底排查,执法人员发现部分经营户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将粮食私自分包装、篡改生产日期等手段实现“隐性涨价”,并逐渐成为行业“*规则潜**”。
4月14日,义乌市市场监管局集中开展了粮油市场专项整治,共立案查处4起无证从事食品加工案件,现场查扣涉嫌分包装大米2247袋、面粉529袋、相关账本、分装小包装袋以及用于分装的封口机、打码机、电子秤、铁皮桶等工具。
分包装后麦粉生产日期延迟15天
当天,记者跟随身着便衣的执法人员前往检查。在义乌城西街道粮食交易中心的一家小麦粉仓库内,摆放着一个巨型铁皮桶,里面盛满了面粉,旁边散落着封口机、电子秤、打码机,一名中年女子正在动作娴熟地加工包装。
只见中年女子把大包装(净含量25千克)的小麦粉进行拆包,倒进铁皮桶内,然后再倒入旁边电子秤上放着的小包装(主要有5千克、4.5千克、2.5千克)内,待电子秤上显示一定量后,就用封口机进行封口,再用打码机打上生产日期。不一会工夫,这些小包装袋上已打上“2015年4月14日”的生产日期。
随后,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经查,这名中年女子是该店的老板娘陈某,她说:“市场上小包装的小麦粉更畅销,所以我才分包装。这些小包装袋是从厂家购买来的。生产日期是我用打码机打上去的,哪天分装就打上哪天。”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大包装的小麦粉实际生产日期为3月31日。陈某私自分包装后,小麦粉足足延迟了半个月才“出生”。
问题不仅于此,执法人员还发现,陈某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且她私自分包装的小袋小麦粉均缺斤短两,比如标明5千克的,实际称重每袋都不一样,在4.2~4.5千克不等。
同一种大米装进不同品牌包装袋
在另一家大米仓库内,散装大米堆积在地上,各种不同品牌的小包装袋也随意摆放,如稻花香米袋、泰国茉莉香米、东北珍珠米、绿竹香米等等。
老板王某说,这些散装大米是他从一种叫“丝苗米”的大包装袋中拆分出来的,根据客户需求,分装到不同品牌的小包装袋中。“生产厂家发过来都是大包装的(净含量25千克),小包装大米(净含量10千克以下)经常供货不足。由于小包装的比较好卖,我就把大包装大米组装成小包装卖。”
王某称,他在打印生产日期时基本按照大米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打印的,但对于断货的大米,也会按照当天分包装的日期打印。
执法人员把小包装袋放到电子秤上,发现外包装标注10千克的大米,每袋都不一样重,基本不到9千克。而另有一些包装,在规范印刷的净含量上居然还贴有不干胶黏的小标签,上面写有“9.5千克”。经过多方调查,执法人员终于搞清楚了背后的“玄机”。原来,按照消费习惯,消费者通常以为一小袋大米是10千克,只会比较大米的价格,而很少注意净含量是多少。
这或许正是经营户愿意分包装的真正原因。一方面通过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手段来实现“隐性涨价”,另一方面则抓住消费者这种消费习惯,不按额定包装,而是减少净含量,借以压低每包大米的价格,恶意参与市场竞争,获得价格上的竞争优势。
经营户无证生产食品将处以重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大米、小麦粉都属于粮食,无论是生产经营规模,还是生产条件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并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陈某、王某私自分包装粮食,其行为已经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陈某、王某都将面临着一笔不小的罚款。
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市民,在购买粮食时,应注意包装标识是否规范、有无QS标志、包装封口是否存在二次包装等。如发现有大米销售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情况,应及时向12315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