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抢救不及时案例 (脑出血医疗事故纠纷案例)

一、患方陈述

原告吴某达2019年11月13日因从高处跌落导致脑外伤自营口家中急诊转入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入院诊断为“创伤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该院未能严谨评估手术适应症以及患儿脑水肿严重情况而仅给与保守治疗应对硬膜下出血和继发的呼衰以及继发性癫痫,放任原告脑损伤持续以及不可逆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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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11天在患儿意识无恢复、感染未控制、心肌及肝损害的情况下缺乏出院指征而建议原告父母转至被告x市儿童医院住院康复。在该院治疗过程中,患儿新发急性喉炎、轮状病毒性肠炎和酸中毒,治疗14天非但未进行康复却再度加重了原告的脑损伤。

无奈于2020年1月8日再度收入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继续治疗。经该院康复治疗患儿症状无好转,持续留有频繁癫痫发作、认知障碍及痉挛性瘫痪等脑损害后果。自2020年5月份之后原告之父携原告辗转于北京、x多地医院就诊,因脑损伤导致的硬膜下血肿不得缓解且频繁抽搐而于2021年3月份于北京儿研所进行了硬膜下积液钻孔引流术。

二、患方观点

尽管术后脑积液有所缓解,但终因治疗延误导致原告目前留有脑萎缩、脑软化等不可逆的脑损伤。被告医院没有严格按照相应诊疗规范对原告吴某达实施必要的手术和对症治疗,直接导致原告重度残疾的损害结果和原告家庭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三、被告辩称

本案经过鉴定,我院对x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在出庭过程中回答“即使进行连续的动态颅内压监测,也不能确定阻止患者出现现在的身体状态,即使每日复查D二聚体也不能阻止患者现在的身体状态。”

关于降温措施,我院在对患者进行进行头部降温符合亚低温治疗原则,所以综上所述,我院诊疗过程不存在过错,患儿入院时已经出现损害后果,即使给予规范的治疗也不能逆转患者原发疾病带来的损害以及后遗症。所以我院不同意赔偿。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吴某达,男,2019年1月8日出生,目前伤残等级属一级。x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占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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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过错分析

1、患儿因头部外伤后5小时入住医方,医方急诊给予头部CT检查提示脑出血,以脑出血收入院,入院后给予心电监护、维生素K1等止血、舒芬太尼、右美托咪定镇痛镇静等治疗,符合规范。

2、依据《颅脑创伤临床救治指南》、《婴儿、儿童及青少年严重创伤性颅脑损伤急性期治疗指南》、《重型颅脑损伤救治指南》、《x颅脑创伤颅内压监测专家共识》等国内外相关临床指南提示,颅内压是一个重要的预后变量;

通过颅内压和平均动脉压的监测,可以计算出脑灌注压,指导治疗,但是在患儿入院后,未见连续颅内压监测的记录,尤其是患儿有呕吐等症状,虽然通过影像片提示未见大量出血明显受压,但患儿年龄小、创伤严重,病情进展快,影像学片复查并不能起到持续监测的作用,因此医方未进行连续的颅内压动态监测,存在不足。

3、患儿入院时查凝血功能,有D一二聚体升高、纤维蛋白原降解产物升高、凝血酶原时间延长、纤维蛋白原含量下降的异常,结合患儿脑出血的病史,不除外出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凝血功能异常的可能,应子重视;

但是在病程记录中没有提及该检查结果,仅在16日有一次复查,复查结果仍异常的情况下,未见连续的复查监测结果,也未见血液科会诊的意见,视为医方对患儿凝血功能异常的检查结果重视不足,未及时给予关注、会诊、复查,存在不足。

4、依据上述《重型颅脑损伤救治指南》等指南,亚低温治疗对颅脑损伤的患儿颅内压的控制有很好的作用,患儿入院后医方应用冰帽降温,患儿14日凌晨开始出现体温升高的波动,医方仍然仅使用冰帽,没有加用冰毯等辅助,视为医方对患儿体温控制不佳,低温治疗措施应用不充分,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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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附属x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360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