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怎么解决 (保险纠纷找谁解决)

保险遇到纠纷怎么办,保险纠纷怎么办理

保险纠纷

保险遇到纠纷怎么办,保险纠纷怎么办理

保险 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按照《保险法》 第 2 条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 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 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因此,保险是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保险法 律关系,进而规范保险行为。而保险纠纷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或者受 益人之间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根据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与财产 保险。因此作为第二级案由的"保险纠纷”,按照保险类型的不同构 建了七个第三级案由,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进出口信 用保险合同纠纷、保险费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和人身保险合同纠 纷又分别建立了不同的第四级案由。

关于保险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4 条的规定,因 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1 条的规定,因财产保 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 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 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相关专门法院的管辖做 了特殊规定,如涉及上海、北京的保险纠纷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 1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 1 条的规定,涉及上海和北京 的保险纠纷的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北 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在适用 "保险纠纷”案由确定相关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上海、北京的特殊 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保险纠纷"案由涉及的案件都是商业保 险的案件,即应该适用《保险法》进行裁判的案件。我们知道:根据 经营目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不以 营利为目的,由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障社会成员在其生、 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 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等。而商业保险则是保险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的一种商业 行为。因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应该适用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 事争议”中"十七、劳动争议”的 "187. 社会保险纠纷”,其中包括 五个第四级案由:( 1)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 失业保险待遇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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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