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七: 网拍平台内经营者拒绝以竞拍价发货,应当向竞拍成功的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通过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拍品“[公价157000][98新]积家大师系列万年历自动机械男表”,拍卖类型:增价拍,起拍价:1元,保证金:200元,加价幅度:1000元,保留价:无。同日,张某以27001元的价格竞拍成功并完成付款,后该公司告知张某无法履行发货义务,张某遂起诉该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则赔偿损失91251元。
庭审中,某公司表示张某购买的手表已出售他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某公司未按约向张某发货,且已将拍品卖给他人,张某失去以竞拍成功的较低价格获得拍品的机会,有权主张差价损失。同类手表在该公司网店竞拍成功均价为91251元,某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知道案涉手表的一般成交价格,以同类手表竞拍成功均价与张某竞拍价之间的差价认定张某损失未超出某公司对其违约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可预见范围,鉴于张某未主张某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拍卖价款27001元,遂判决某公司给付张某91251元。
点评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购交易模式也层出不穷。一些网络经营者出于营销等目的,采取1元底价甚至0元底价的竞拍方式吸引消费者,有时出现竞拍成交价明显低于商品市场价,经营者因此不愿履行发货义务的情况。对于此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经营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经营者承担继续履行发货义务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应当向消费者赔偿相应损失。
本案中,经营者已将案涉拍品卖给他人,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合同,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竞拍价获得拍品的机会,人民法院判令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竞拍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损失,弥补了消费者的损害,同时也符合损失认定的可预见性规则,妥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