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费用一般要多少钱 (医疗过错参与度鉴定)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1日3:30,陈某梅因孕足月,阴道流水15分钟到被告容县某卫生院住院待产。11月11日17:07经阴道娩出一女婴即本案原告李某轩。原告出生后因新生儿窒息抢救转容县妇幼保健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右侧臂丛神经麻痹、室管膜下出血等。

2020年4月29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行臂丛神经移植术,术中诊断:C56断裂、C78撕脱、T1不全损伤。

2021年9月11日,上海市儿童医院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分娩性脑损伤、发育迟缓。

【案件经过】

2020年12月14日,李某单方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1.容县某卫生院对陈某梅的助产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医方过错与李某轩臂丛神经损伤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参与度;4.伤残等级;5.护理期限;6.营养期限;7.康复期及费用。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综合案情分析,作出以下鉴定意见:(一)容县某卫生院对陈某梅的助产行为存在过错。(二)医方过错与李某轩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医方过错与李某轩右侧臂丛神经损伤原因力起主要作用。(四)李某轩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为五级伤残。(五)李某轩伤后及手术后需护理期300日为宜。(六)李某轩右臂丛神经损伤后及手术后需要营养期120日为宜。(七)李某轩康复期每月约需2.0万元人民币,康复期限遵医嘱康复8-12年。

案件审理过程中,容县某卫生院认为原告委托吉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提交的鉴定材料未经质证,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经容县法院委托,就被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与李某轩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李某轩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康复期及康复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2021年11月16日,广西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结合专家会诊意见分析,作出以下鉴定意见1.容县某卫生院在对被定人李某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轩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10%。 2.被鉴定人李某轩本次损伤右上肢构成九级伤残。3.被鉴定人李某轩本次损伤C56断裂、 C78撕脱、T1不全损伤建议及右肱骨脱位建议护理期为30-150 日,营养期为30-60日。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医方对患方李某轩有收取医疗费用的权利和负有充分了解病情、正确诊断治疗和护理措施的义务,患者有获得正确诊断治疗、护理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被告容县某卫生院未按规定将产妇陈某梅转上级医院,与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由被告方按照过错责任(承担主要责任即70%)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李某及陈某梅不同意剖宫产,不同意转院亦是导致原告右臂丛神经损伤的原因之一,亦存在过错, 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

广西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说明既表述医方在接产时经验不足,手法粗糙,又表述医方处理原则正确,程序正确,却没有将属高危孕产妇的陈钦梅应当转县级医院进行分娩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故本院认为广西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容县某卫生院对被鉴定人李某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轩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10%的鉴定意见,不够客观, 本院不予采纳。

【律师评析】

一、单方委托的鉴定,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委托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实务中,委托鉴定一般采取当事人协商确定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者法院从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几家鉴定机构中择一选定,法院指定鉴定机构一般采取摇号等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法院主持下,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确定哪些材料送鉴。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意见限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而形成。对于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因未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检材未经法庭质证,未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其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二、医疗过错参与度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

本案中,尽管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但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医疗损害责任大小,须综合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本案中,容县法院审理认为,广西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在分析说明既表述医方在接产时经验不足,手法粗糙,又表述医方处理原则正确,程序正确,却没有将属高危孕产妇的陈某梅应当转县级医院进行分娩的因素予以综合考虑,故法院认为广西柳州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容县某卫生院对被鉴定人李某轩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轩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5%-10%的鉴定意见,不够客观,法院未予直接采信,最终判令被告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