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隆尧县莲子中学14岁学生张哲,在班会课上与同学产生口角,随后被五名学生按倒在地,其中一名学生掏出一把刀划伤其面部、颈部。根据河北省眼科医院病历显示,医生经对张哲伤情检查,右侧颌面部、颈部外侧长约20厘米切割伤口、左侧颌面部长约12厘米切割伤口、左侧眉尾长约3.5厘米活动性渗血、左侧颈后长约5厘米切割伤口。经法医鉴定,张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今条头日**4月10日文)

隆尧被割脸学生
当我看到这则报道时,不由得想起了前一段时间曾经刷爆朋友圈的另一宗伤害案件:女子丽江被暴打割脸事件。在该事件中,网名为“琳哒是我”的女孩于2016年11月11日在丽江旅游时,被当地六个无赖围殴,并被对方用碎掉的瓶子割脸。法医的鉴定结果为“左侧上颌壁骨折为轻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二级,面部单个伤口5.2厘米,为轻伤二级。”最终结果仍为轻伤二级。

丽江被打女子
应该说,鉴于两位伤者的伤情,法医的鉴定结果是没有问题的,是符合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一下简称《损伤标准》)的规定的。但是,看着两位受害者惨不忍睹的容颜,这样的结果多少有点让人难以接受。尤其是对于隆尧被打学生张哲的父母来说,这个结果更是让人难以接受——由于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致使打人者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为不满16周岁,打人者马光将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在一般人的印象中,轻伤似乎算不上什么大事,顶多也就是掉两颗门牙、折个鼻梁骨的事。但实际上,轻伤是一个囊括下至牙齿脱落(牙齿脱落或牙折两枚以上)、上至脚趾缺失(三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的极大范围的伤害的总称。按照我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下的定义,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单就文中所引两位伤者的情况来说,二者损伤均主要为面部伤,根据《损伤标准》第5.2.3a)和第5.2.4a)的规定,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可以构成轻伤一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可以构成轻伤二级。依照此标准,法医对两位伤者做出的鉴定结论并无不当。(这里要注意区分“创口”和“瘢痕”的区别。“创口”意指直接造成的伤口,比如用刀直接剌出的口子。“瘢痕”是指各种创伤后所引起的正常皮肤组织的外观形态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的总称,它是人体创伤修复过程中必然的产物,可以说没有瘢痕就没有创伤的愈合。简单来说,“瘢痕”就是创伤愈合后留下的疤痕。)本文前引伤者张哲的面部创口虽然累计长达约32公分,但其愈合后的瘢痕长度达不到重伤二级的认定标准(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未与中心区)单条长度10厘米以上,或两条长度累计15厘米以上),因此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也许您要问,两个伤者不单单是面部受伤啊,还包括颈部损伤、颔骨、鼻骨骨折,这些加一块还构不成重伤吗?根据《损伤标准》的规定,人体损伤分为十二类(颅脑、脊髓;面部、耳廓;听器听力;视器视力;颈部;胸部;腹部;盆部及会阴;脊柱四肢;手;体表;其他),每一类均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颈部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之一是“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但不同部位的损伤是不能叠加的。不是说两个部位都构成轻伤了,就可以累加成一个重伤,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许您还要问,这两个伤者主要损伤均在面部,创口愈合后必然留下疤痕,有损容貌,难道这不算毁容吗?况且这将给伤者带来不可挽回的精神伤害,你看丽江被打女孩男友不就弃她而去了吗?这就没个什么说法吗?关于容貌毁损,我国是有明文规定的,《损伤标准》附则将其分为重、中、轻三类:所谓重度是指:面部瘢痕畸形,并有以下六项中四项者。(1)眉毛缺失;(2)双睑外翻或者缺失;(3)外耳缺失;(4)鼻缺失;(5)上、下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颏粘连。 中度是指:具有以下六项中三项者。(1)眉毛部分缺失;(2)眼睑外翻或者部分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者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轻度是指含中度畸形六项中二项者。依照这个标准,两位伤者的伤情均达不到毁容的程度。至于被打女子男友悔婚一事,鉴于属于个人道德范畴,法律不做调整。
综上所述,法医对两伤者做出的鉴定结论合理合法,并无不当。而且,即便是致人轻伤,也已构成犯罪,一样要受到刑罚处罚。当然,对于未满16周岁的伤人者马光来说,他将侥幸逃脱刑罚的制裁,但他终究逃不掉民事责任的追究。毕竟,法要考虑衡平,并非为一人所定,也不能因一人而变。
但愿这个世界能多一分和气,少一分戾气;多一分理解,少一分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