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如约定卖方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迁出交易房屋,买方无法挂户口,出卖方原有挂户口,但买方可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卖方逾期迁出的违约金。

在2015年6月10日何某(买方)与林某(卖方)在厦门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所有的某小区601房(下称该房屋)出售给买方;总价为350万元;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支付房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付该物业的,或者未能按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须按该物业成交价的0.0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双方还约定,业主必须保证产权清晰,房产证过五年,且自行赎契;业主保证该物业原有户口于2015年12月30日前迁出;等等。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林某依约将房屋过户至何某名下并向其交付了涉案房屋,何某向林某付清所有房款,然而,买方何某发现,林某在收齐房款后却并没有将房屋名下挂的户口迁走,该房屋上一任业主蔡某(卖方林某之前的业主)一家三口的户口仍挂在该房屋之下,一直未迁出。直至合同约定的,在2015年12月30日,房屋原有户口仍未迁出。何某多次与林某沟通,他到上一任业主进行沟通,都到林某认为原有户口不在自身的掌控范内,其无权决定迁出与否,当时学位有被占用、业主须迁出房屋户口等条款,目的就是要将自已家人的户口迁人该房屋,并能够让孩子入学,林某有义务将该房屋内所有户口迁出,并保证该房屋无任何户口挂靠。何某与林某双方无奈之下,2016年4月15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将案涉房屋的上一任业主蔡某一家三口户籍迁出,并要求林某向其支付违约金(以35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被告将案涉房屋户口迁出之日止)

对于目前双方的争论点有三点:
第一.该房屋上一任业主蔡某一家三口的户口未迁出,是否属于林某的责任呢?
第二.何某是否有权起诉要求林某将户口迁出?
第三.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经双方争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某要求林某迁出户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管范,不予处理。对于何某要求林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认为林某确实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林某无权强制迁出案外人的户口,户口迁出的时间不在林某范围内,再结合何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的认定为最高不超过5万元,因此,法院判决林某向何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50万为基数计算,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至将案房全户口迁出之日止,以5万元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称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福建省级人法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存量房屋的买受人起诉请求出卖人迁出户口,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户口迁移的诉公请求不在法处理范内,法院对此没有管权,法院通常不予立案或立案后回诉何某,只能向公安机关申请处理。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户管部门通常不会将房屋下挂的他人户口强制移出。
那么关于该房屋上一任业主的户口未迁出,林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何某、林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内容没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三方当事人均应依合同办理的。
关于林某应否对涉案房屋挂有案外人等三人户口承担责任的问题,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林某应保证案有户口于2015年12月0日前有户口迁出,也包括前任业主家庭的户口,,故林某需对作出的上述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户口确实与孩子入学、就业、婚姻、办理证件等日常生活事宜息息相关,而户口落户与房屋有密切联系,对于买卖房屋这种大宗交易,房屋挂有外人户口确实会对买卖双方交易意愿和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迁出户籍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籍,承担解除合同并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涉案房屋现仍挂有三人的户口,显然林某未能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何某也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林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林某未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每逾期一天,须按该物业成交价的0.05%向何某支付违约金”,该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某有权按照该条款的约定向林某追讨违约金。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林某确实无权向公安机关请将挂在案涉房屋的案外人户口迁出,即使是作为现业主的何某也无权申请将旧业主户口迁出,业主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在林某何某的掌控范围内。《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速的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以约定的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成得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者机构审理。若认定法院判决过高的,法院有可能会对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调整。
对于即将买卖房的你,在决定签合同前,还是需落实清楚户口情况的,以免后期带来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