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当中,因为企业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会对员工的岗位及薪资作出调整。如果公司在调整你薪资的时候,没有和你协商一致,公司单方面降低你的薪资标准,并更换薪资计算要求,你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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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薪酬约定书约定李某某的岗位工资为每月15000元,甲公司主张试用期满后李某某的岗位工资调整为每月125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7月因公司经营困难,李某某的岗位工资调整为每月10000元,2020年8月至2022年3月31日李某某执行新的工资标准计算方式,甲公司主张上述岗位工资调整及工资计算方式调整均与李某某协商一致,但其并未就与李某某协商一致调整工资及计算方式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院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甲公司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单方降低李某某岗位工资,变更工资计算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李某某正常提供劳动至2022年3月31日,其要求甲公司按照岗位工资15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事实依据充分,该院予以支持。
经核算,仲裁裁决第2项及第3项确认的工资差额未高于法定标准,该院依法予以确认,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2019年6月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57500元。
甲公司要求确认无需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李某某入职甲公司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薪酬约定书》,约定李某某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0元,应认定双方已就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做出了明确约定。
甲公司未能证明已与李某某就变更工资标准、计算方式等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其实际支付工资的情况无法认定为双方已经通过非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对于李某某工资标准的约定,应仍按照案涉劳动合同和《薪酬约定书》的标准计算李某某的工资标准,并据此认定甲公司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综上,甲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标准足额支付工资,一审法院判令其应向李某某支付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公司单方面降低你薪资标准的,我们要及时收集有效证据,然后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法定的降薪要求,劳动者都可以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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