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不少人渴求万贯家财,通过合法方式取得钱财自然令人敬佩艳羡,但通过不当方式获取利益却难以得到道德上的认可和法律上的支持。
那么,在法律上,对因不慎而导致转账有误该如何认定呢?

案例一
刘女士因成绩优异在毕业后顺利进入一家企业工作。但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她认为公司任务繁重,每日工作强度过大,随后提出离职,准备自己投资做生意。
因从事服装行业的生意,刘女士与国内一生产厂家A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将货款汇入该公司财务员工林女士负责的账户中,后在接到货物后,刘女士按照约定汇入相应的钱款,双方合同完成。
但因个人投资刚起步,刘女士所接触的商务合作与合作机构较多,在一次汇款时 刘女士不慎将17万货款汇入原先与A公司交易的账户中。在发现自己出现失误之后,刘女士立即联系了负责账户的林女士 ,并连续四次表明自己的歉意,希望林女士将货款返还给自己。
但是在接到刘女士的消息后,林女士却表示此为公司的账户,自己并没有转账和支出的权利,无法回应刘女士的要求。

眼见多次沟通都无法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刘女士无奈之下将林女士和A公司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还自己误转账的钱款。
案例二
李先生就读于某知名大学金融专业,一直有自己创业获得钱财的愿望。在毕业后,李先生注册了一家公司,因前期没有工作收入,李先生没有足够的存款作为前期创业资金。为使公司正常运转,李先生向自己的室友小张借得钱款10万元,双方约定于一年后归还,并按照银行利率归还本金和利息。
在借款半年后,李先生的公司在其悉心运营下逐渐有了起色,逐步步入正轨。但小张家却因其父亲突然发病而导致存款逐步被消耗殆尽,这时小张想到了李先生还拖欠着自己的欠款没有偿还,但是考虑到还没有到两人约定的还款时间,小张虽然心中焦急,但也不好意思主动向李先生开口。

另一边,李先生虽然公司已经在渐渐产生收益,但是仍然未到达资金充足的地步,部分运行还有些捉襟见肘。李先生知道做生意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他对自己公司的发展速度感到十分满意,认为再多一些时间自己就可以将前期投入的成本回收回来,并偿还因运作公司而所借的钱款。
之后,李先生在与另外一家公司进行商业合作时,不慎将10万元货款转账给列表中的小张。再看到钱款时,小张误以为是李先生偿还的债款,随即将其提现使用。而李先生在发现自己转账错误时,向小张解释了此转账属于自己的误操作,希望小张暂时将钱款返还给他,自己将会在约定时间将钱款返还给小张。
然而,因父亲患病而为钱财着急的小张却愿意再将钱归还给李先生,他认为因二人有先行债务存在的原因,自己有理由认为此钱款属于李先生为还债而转账,自己属于善意一方,可以对钱款不予归还,将其当作债款的返还,并表示不再计较李先生应给付的利息。
因公司也需要这笔钱财继续运行,李先生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其归还自己的转账。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任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法律规定中,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四个。一是需要对方获得利益。此中的利益既包括财产权益,又包括个人物品的使用。而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林女士所管理的公司账户与小张先生都属于获取利益的情形。
第二是他方遭到损失。这种损失既包括原先的财产因此减少,也包括应该增加的财产并没有增加。第三是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两案中,李先生和刘女士的利益都因对方获取财产而不返还遭受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是受益没有法律依据。这其中林女士所管理的账户与小张在接收钱财时并没有事先的约定,第一案中A公司与刘女士的合同双方都已经履行完毕,第二案中小张与李先生约定还款的时间为一年后,其所取得因受害人误操作而转账的钱财并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第二案中,在李先生转账之前,其本和小张先生存在债务关系,虽然二人债务还未到期,但其属于不得请求不得当利的第二种情形,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此时应当视为债务人主动提前还款,不以约定期限为界限,不可对此请求返还。
综上所述:刘女士可要求对方归还自己转去的钱款,而李先生不得以不当得利的理由请求小张归还钱财。
结语
古人云: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面对生活中的诱惑,不论是物还是金钱,都应该坚守本心,只拿自己应得的,不觊觎他人财物。
(《普法:转账汇款如果输错账号转错人怎么办?钱能要回来吗?》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