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人死亡了债务谁还 (一方借款意外去世)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李晓波 通讯员 赵秋香 张焕静

“借我钱的朋友去世了,我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带着疑惑的解先生,为挽回自身损失,将朋友石女士的母亲、丈夫傅先生、孩子小傅一同告上了法庭。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小傅的法定代理人傅先生在小傅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解先生偿还本金45000元及利息。

解先生与石女士是相识多年的好友,2017年3月,因购车缺乏资金的石女士,向解先生提出借款5万元,解先生没有丝毫犹豫,通过邮政银行卡向石女士转账5万元。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22年12月22日,石女士因病去世。

解先生认为,虽然石女士去世了,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其母亲、丈夫、孩子作为石女士的遗产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解先生还提到,其与石女士当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一年2500元,石女士已向其支付两年利息共计5000元,石女士生前承诺此后利息将连同本金一起清偿。

石女士母亲表示,女儿向解先生借款5万元属实,但并不清楚是否约定有利息,其自愿放弃对女儿遗产的继承。

石女士丈夫表示,其与妻子2018年10月登记结婚,借款发生在婚前,其本人并不知情,不应该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其自愿放弃对妻子遗产的继承,妻子遗产均可由儿子小傅继承,因小傅年仅3岁,希望可以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作为以后生活和学习的保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汇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石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三人系石女士的法定继承人,石女士母亲及其丈夫在庭审中均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故小傅作为继承人,在继承母亲的遗产后,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母亲生前的债务;因小傅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傅先生代理行使。

关于应偿还债务的数额。解先生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石女士对借款利息作出了约定,故扣减已还款金额后,还应偿还借款本金45000元;关于解先生主张的利息,因解先生与石女士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款贷**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傅先生辩称应当为小傅在继承其母亲遗产范围内保留必要份额的意见。案件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小傅有其父亲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且小傅只需在其所实际继承母亲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故该意见未予采纳。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最终做出前述判决。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