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有明确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调解也是公安机关在社会综合治安管理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实践当中,调解既可以有效的节约警力资源,也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很多时间和精力。一般来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果调解处理更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实际问题,那么公安机关通常都会调解处理。
然而前不久,陕西省白河县城关镇两个朋友之间因经济纠纷引发打架斗殴后向公安机关申请调解处理的时候,却被驳回,最终两人都被处以治安处罚,这又是为什么呢?
张某和谢某是朋友关系,二人之间有债务往来,后双方因为其他原因关系恶化,谢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但张某已无钱为由拒不归还。12月11日晚,谢某再次向张某*债讨**被拒,谢某便辱骂张某及其家人。张某感觉人格受辱,心生怒气,便对谢某拳打脚踢以泄愤。谢某也不甘示弱,立即与张某厮打起来,并用砖头将其鼻梁打伤,后张某选择报警求助。

在公安机关受案调查过程中,谢某和张某纷纷向公安机关递交《谅解书》和《申请调解书》,要求调解处理。然而,当办案民警在对双方的调解申请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在2020年的10月份和11月份,谢某和张某两次因经济纠纷产生争执后又互相厮打,在报警后又主动申请调解处理,当时处警民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准予调解,并两次向二人普及法律知识,要求二人今后遇事要学会依法解决问题,不可再实施违法行为。不想二人却是对法律规定置若罔闻,短时间内又再次实施违法行为。
白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负责人、法制员、办案民警经讨论研究后一致认为,谢某和张某二人在明知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旧三番两次因相同的原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社会影响恶劣。二人申请调解,实为逃避法律惩罚。为有效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做出依法驳回二人的调解申请的决定,并给予二人各处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
(L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