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桂民申3817号

裁判观点: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者的受伤情况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未安排工作岗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未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书原文:“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级、六级伤 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规定,本案中, 华润水泥公司在何某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后,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按照何某的受伤情况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及各项福利待遇,未安排工作岗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何某未继续在原岗位提供劳动,其要求华润水泥公司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差额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