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上班后又复发怎么办 (打工人员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作为当代打工人,最最重要的莫过于有一副健康的身体,不少小伙伴知道,咱们的常说的“五险一金”中有一险为 工伤保险 ,发生工伤时可以此获得相应的保障。

关于工伤、工伤保险的知识以及案例等,之前讲过很多,由于工伤具有特殊性,有的工伤经过治疗可以恢复、有的可能会留下永久的伤病、有的还可能出现工伤复发的情况,今天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工伤复发 的相关知识。

打工人工伤怎么办,工伤复发后医疗费用怎么报销

什么是工伤复发?

  • 工伤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经过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属于因工伤残,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 工伤复发 是指工伤员工经治疗,伤病情已经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 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例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工伤复发由谁进行确定?

根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 医疗机构 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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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原在*队军**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 由工伤职工自理。

工伤复发后可以享受的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 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具体包括:

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伤残辅助工具、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费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关于工伤复发的报销待遇

工伤复发享受的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 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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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后可以重新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近**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